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家繼訴字第126號
原 告
即 代位人 魯柏廷
訴訟代理人 李逸文律師
複 代理人 劉真律師
被 告 劉李粥英
劉碧珠
劉寶珠
劉貴珠
劉邦孟
兼 上三人
訴訟代理人 劉翠珠
被 代位人 劉邦瀛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2月24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一中關於「新北市○○區○○段00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新北市○○區○○段000○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此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家事事件法第51條亦有明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4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吳孟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詩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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