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家繼訴字第62號
原 告 黃紹峰
黃靖雯
黃盈翠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楊凱雯律師
原 告 即
被 告 黃紫雲
訴訟代理人 林清漢律師
林勵律師
原 告 即
被 告 黃燕杭遺產管理人陳柏元律師
被 告 黃寶蓮
訴訟代理人 蔡旻哲律師
參 加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陳天翔
蔡興諺
向勃睿
上列當事人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000 年00月0日下午3 時45分,在本院家事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按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12 年8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後,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周靖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鄭淑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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