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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家繼訴字第76號
上 訴 人 劉○豪
被 上訴人 游○春
劉○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0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上訴程序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編第三章第一節、第二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法第442條第2項所明定,亦為家事事件法所準用。
二、本件上訴人劉訓豪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30日裁定,命上訴人劉訓豪於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訴裁判費,此項裁定業於112年12月5日送達於上訴人居所,此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繳上開費用,有本院家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可參,上訴人劉訓豪之上訴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1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李美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宜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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