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11,家繼訴,87,202309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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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家繼訴字第87號
原 告 方小萍


方志毅

兼 上二人
訴訟代理人 方志強


被 告 杉山福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兩造就被繼承人江雯雲遺留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准依如附表一所示「本院裁判分割方法」欄方法分割。

二、訴訟費用由兩造依如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一、按「繼承,依被繼承人死亡時之本國法。但依中華民國法律中華民國國民應為繼承人者,得就其在中華民國之遺產繼承之。」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58條定有明文。

查被告杉山福七為日本國人,屬涉外民事事件,然被繼承人江雯雲於民國108年4月19日死亡時,為中華民國人,有被繼承人江雯雲除戶戶籍謄本、杉山福七日本國戶籍資料等件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5、27至31頁),揆諸前揭規定,本件繼承之準據法,應適用中華民國法律。

二、次按被告杉山福七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規定,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被繼承人江雯雲於108年4月19日死亡,遺有如附表一所示遺產,兩造為繼承人,渠等之應繼分比例如附表二所示。

按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民法第1164條前段定有明文。

兩造為被繼承人江雯雲之全體繼承人,而被繼承人江雯雲並無遺囑限定遺產不得分割,兩造間亦無不分割之約定,因繼承人彼此間無法自行協議分割,爰起訴請求分割遺產,並聲明:被繼承人江雯雲所遺如附表一所示遺產,應按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割。

二、被告部分:被告杉山福七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本院之判斷

(一)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

同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數人時,按人數平均繼承,民法第1138條、第1141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又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

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但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民法第1151條、第1164條亦有明文。

原告主張被繼承人江雯雲於108年4月19日死亡,遺有如附表一所示遺產,應由兩造共同繼承,原告方志強、方小萍、方志毅分別為被繼承人長子、長女、次子,被告杉山福七為被繼承人之配偶,兩造應繼分比例,如附表二所示等情,業據原告提出被繼承人江雯雲除戶戶籍謄本、兩造戶籍資料、繼承系統表、遺產稅免稅證明書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23至31、41頁)。

而被告杉山福七經本院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未提出任何書狀為聲明或陳述,則依上開事證,堪信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

(二)准予分割及分割方法 1、按「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

、「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但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

,民法第1151條、第1164條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被繼承人江雯雲遺有如附表一所示遺產,兩造目前無從達成分割遺產之協議,該等遺產亦無不能分割之情形,是原告自得訴請分割。

2、又上開所留如附表一所示遺產,原告主張依兩造應繼分比例平均分割,而被告杉山福七則未到庭或具狀表示意見,本院具體斟酌公平原則、各繼承人之利害關係、該等不動產之使用現況、遺產性質及金額等因素綜合判斷,爰就被繼承人所留如附表一所示遺產,由兩造依如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比例分配,爰判決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三)訴訟費用之負擔按「因共有物分割、經界或其他性質上類似之事件涉訟,由敗訴當事人負擔訴訟費用顯失公平者,法院得酌量情形,命勝訴之當事人負擔其一部。」

,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 定有明文。

查本件被繼承人之遺產係因兩造無從達成分割協議,而由原告提起訴訟,惟兩造均因遺產分割而互蒙其利,揆諸上開規定,本院認此部分訴訟費用應由兩造按依如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比例分擔,始屬公平,爰判決如主文第二項所示。

四、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80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康存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劉庭榮

附表一:被繼承人江雯雲之遺產及分割方法
編號 項目 面積 (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或金額(新台幣) 本院裁判分割方法 1 土地 新北市○○區○○段00000地號 208㎡ 1/252 原物分割為分別共有,由兩造按附表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 2 土地 新北市○○區○○段00000地號 3㎡ 1/252 原物分割為分別共有,由兩造按附表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 3 土地 新北市○○區○○段00000地號 8㎡ 1/252 原物分割為分別共有,由兩造按附表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 4 土地 新北市○○區○○段00000地號 7㎡ 1/252 原物分割為分別共有,由兩造按附表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 5 土地 新北市○○區○○段00000地號 226㎡ 1/252 原物分割為分別共有,由兩造按附表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 6 土地 新北市○○區○○段00000地號 5㎡ 1/252 原物分割為分別共有,由兩造按附表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 7 郵局活存 帳號00000000000000 355,100元暨其孳息 依兩造應繼分比例分割 8 郵局定存 帳號000000000 1,026,517元暨其孳息 依兩造應繼分比例分割 9 中和地區農會活存 帳號00000000000000 1,104,691元暨其孳息 依兩造應繼分比例分割

附表二:兩造之應繼分比例
編號 繼承人 應繼分比例 1 方志強 四分之一 2 方小萍 四分之一 3 方志毅 四分之一 4 杉山福七 四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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