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家訴字第2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萊恩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勝鴻間因本院111年度家訴字第29號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繳納上訴費用。
經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訴訟部分為新臺幣(下同)131,490元、非訟部分474,73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4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周靖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鄭淑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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