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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家財簡字第3號
原 告 林○通
訴訟代理人 謝庭恩律師
複 代理人 簡欣柔律師
被 告 林○茜
訴訟代理人 李大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
惟原告於民國112年11月15日復具狀擴張聲明請求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56萬9,177元(見本院卷二第83頁),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256萬9,177元,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萬2,616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裁判費5,400元後,尚應補繳裁判費11萬7,216元。
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擴張訴之聲明部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8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李宇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陳芷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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