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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建字第46號
反訴原告即
被 告 新北市政府地政局
法定代理人 汪禮國
訴訟代理人 王敬堯律師
上反訴原告於與反訴被告築展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審理中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佰柒拾參萬捌仟陸佰壹拾參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萬捌仟貳佰貳拾陸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向本院繳納,並檢附民事反訴狀繕本送達對造之回執到院。
逾期不繳,即駁回反訴原告之反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楊佩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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