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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消債抗字第43號
抗 告 人 薛銀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算事件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6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案由欄關於「本院110年度消債清字第105號裁定」之記載,應更正為「本院111年度消債清字第105號裁定」。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
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 法 官張紫能
法 官傅紫玲
法 官朱慧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李奕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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