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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監宣字第1300號
聲 請 人 鄭宏清 住○○市○○區○○路0段000○0號12樓
相 對 人 黃玉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准許處分受監護宣告人之財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29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附表所示內容,應更正如附表一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明定。
該規定家事非訟事件亦準用之,為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吳孟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林詩雅
附表一
受監護宣告人之不動產 編號 土地或建物編號 權利範圍 備註 1 新北市○○區○○段000000000地號土地 4分之1 左列土地業與其他土地合併,合併後之地號為:中和區德光段0000-0000地號(權利範圍:0000000分之8346)。
2 新北市○○區○○里○○街000巷0弄0號9樓建物 全部 含車位壹位 3 新北市○○區○○里○○街000巷0弄0號9樓建物 全部 含車位壹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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