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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破字第19號
聲 請 人 欣展倉儲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千微
代 理 人 孫千蕙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破產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參拾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之事項,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定有明文。
而依破產法第62條規定,債務人聲請宣告破產時,應附具財產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尚有如附件所示之事項應予補正。
茲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30日內補正之,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千儀
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劉雅文
附件:
一、提出聲請人公司之財產狀況說明書,並應:
㈠附具聲請人公司最新之財政部國稅局財產歸戶資料。
㈡就資產新臺幣(下同)3,971,903元部分:
⒈將現金378,842元及銀行存款235元,共計379,077元提交本院立據保管。
⒉應收帳款2,833,802元(新得利倉儲股份有限公司926,327元、翔得捷物流股份有限公司30,376元、陸海洋行股份有限公司1,877,099元)部分,除承諾書及存證信函外,應說明上列債權後續求償情形,並提出相關證據。
⒊其他應收款(110年暫繳稅款)173,959元,請說明上開稅款是否已退還,並提出相關證據。
⒋進項稅額(留抵稅額)585,065元,請說明上開稅款是否已退還,並提出相關證據。
⒌說明美味大師股份有限公司之365,876元、禾展國際有限公司之9,870元,是否亦為應收帳款,並提出相關證據。
㈢就負債部分:
⒈提出帳上負債26,058,785元之證據。
⒉列表說明負債(未入帳之未決案件)86,364,322元之各項債權人、項目、金額及證據清單,並提出相關證據。
二、提出「最新完整」之債務人清冊,並列表記載下列內容:㈠債務人姓名、地址及聯絡方式(並提出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如債務人為公司,則其名稱,並提出該公司變更登記表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㈡債務金額、有無利息約定、清償期等。
㈢各債務人之債務性質。
㈣對債務人有無取得執行名義;如有,其執行名義為何。
㈤對債務人有無優先權。
㈥檢附各債務及擔保之相關文件;
如有執行名義、優先權等,並提出相關證據。
㈦對債務人之應收帳款無法回收之證據。
三、提出「最新完整」之債權人清冊,並記載內容如下:
㈠債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保證債務債務人之姓名、名稱及聯絡方式(含住址、電話號碼等),並提出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或債務人之公司變更登記表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㈡債權金額、有無利息約定、清償期、清償或執行情形等,並提出相關證據。
㈢各債權人之債權性質,並提出相關證據。
㈣債權人有無取得執行名義;
如有,其執行名義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據。
㈤各項債權有無優先權,並提出相關證據。
㈥檢附各項債權之證明;
如有執行名義、優先權等,應併提出相關證明,並提出相關證據。
四、聲請人有無受債務人清償或受債權人執行情形(含債權人取得之執行名義。
債權人如對相對人聲請強制執行,應敘明執行案號及執行程序進行情形)及其證據;
並詳加敘明各債權借款日期、清償期、尚未清償金額及何時不能清償債務等事實,並提出相關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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