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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簡上字第445號
上 訴 人 張垠鈔
訴訟代理人 謝榮裕律師
被 上訴 人 王萍芬
訴訟代理人 施嘉鎮律師
複 代理 人 林佳臻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賃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一月一日下午二時四十分許,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二法庭為準備程序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千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劉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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