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11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幸子(即許政治之繼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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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黃政彥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許秋絨
許仙桃
許紡子
許紗
許美蕙
黃月寶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198,65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49,0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毛崑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李瓊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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