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11,訴,1128,202408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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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128號
上訴人陳國枝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輔大世界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第二審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 年8 月6 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傅紫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 年8 月6 日
書記官羅婉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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