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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133號
原 告 龐美玲
訴訟代理人 薛筱諭律師
被 告 鄭添富
訴訟代理人 高傳盛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年○○月○日下午五時,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千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劉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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