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11,訴,1133,20230928,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133號
原 告 龐美玲
訴訟代理人 薛筱諭律師
被 告 鄭添富
訴訟代理人 高傳盛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年○○月○日下午五時,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千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劉雅文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