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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149號
原 告 孫博毅
訴訟代理人 沈聖瀚律師
被 告 古美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10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又法院認已無停止訴訟程序之必要時,自得依職權撤銷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繼續進行訴訟程序,此有最高法院112年度台抗字第181號裁定意旨可參。
二、本院前於民國112年4月10日裁定以另案即本院110年度訴字第3066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然該案經上訴後,業已於112年9月27日以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上字第23號事件達成和解,有歷審判決1紙在卷可佐,揆之首開規定及要旨,為免訴訟久懸損及兩造利益,本院認已無停止訴訟程序之必要,爰依職權撤銷本院前開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囿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董怡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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