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27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兼反訴被告 黃泓叡
黃嬿慈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徐維屏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1萬1,643元【計算式:(本訴)78萬元+(反訴)63萬1,643元=141萬1,64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2,58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賴彥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蔡佩珊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