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11,訴,1311,2024012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311號
原 告 沈亞東

訴訟代理人 周福珊律師
蔡士民律師
被 告 陳文龍

陳詹秀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事實上欠明瞭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000年0月0日下午5時在本院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慧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李奕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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