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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311號
原 告 沈亞東
訴訟代理人 周福珊律師
蔡士民律師
被 告 陳文龍
陳詹秀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事實上欠明瞭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000年0月0日下午5時在本院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慧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李奕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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