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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330號
原 告 張振盛
被 告 鄧聖鴻
訴訟代理人 阮祺祥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本件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業於民國112年11月24日宣示辯論終結,並定於113年3月21日宣判,茲因原告撤回起訴,並請求依法退還裁判費,有再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傅紫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林沂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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