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364號
原 告 王月珠
訴訟代理人 鍾信一律師
複 代理 人 簡欣柔律師
被 告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慶言
訴訟代理人 張晉嘉
陳思菱律師
被 告 誠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東榮
訴訟代理人 沈明芬
羅盛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23日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均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主文欄第三項有關「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十分之三」之記載,應更正為「訴訟費用由被告誠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負擔十分之三」。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上開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均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千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劉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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