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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364號
上 訴 人 誠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東榮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月珠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4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千儀
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劉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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