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11,訴,1396,202403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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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396號
原 告 楊進坤
楊進河

江楊美雲

張燦庭即楊美鳳之繼承人

楊湘華

張勛達即楊美鳳之繼承人

張宥榛即楊美鳳之繼承人

上 七 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秀夏律師
被 告 楊進益


樹林南寮福德宮

兼法定代理
人 黃秀玉

上 三 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劉韋廷律師
吳佩軒律師
葉正揚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動產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事實上欠明瞭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四月十九日上午十時二十五分,在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慧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劉芷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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