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11,訴,1473,202309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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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47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孟婷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高可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8月17日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47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謝宜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劉德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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