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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501號
上 訴 人 李慈凌即李依宸
被 上訴 人 元典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立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12年8月11日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501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8萬7,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2萬2,14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另併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之規定提出上訴理由狀,並附繕本1份到院,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劉明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李律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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