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11,訴,1565,202407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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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565號
原 告 方龍
訴訟代理人 張育銜律師
複代理人 廖婉茹律師
劉添錫律師
被 告 方清
訴訟代理人 陳穩營
劉逸柏律師
複 代理人 杜佳燕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3時20分許,在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鄧雅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賴峻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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