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590號
上 訴 人 盧阿平
被 上 訴人 盧嬿茹
盧嬿鈞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黃雅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所有權狀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被上訴人於原審請求返還所有權狀,核非係對親屬關係或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屬因財產權涉訟,且查無交易價額或原告所受之利益範圍可據,為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之情形,依上開規定,應以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10即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核定訴訟標的價額。
查原審為被上訴人全部勝訴之判決,上訴人全部上訴,其上訴利益即為16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幽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 日
書記官 李淑卿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