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文
-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0萬元,及自民國110年2月5
-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10%,餘由原告負擔。
- 四、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20萬元為原告預
- 五、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 事實及理由
- 一、原告主張:
- 二、被告則以:被告任職原告期間雖刪除原告配發電子郵件信箱
- 三、本院之判斷:
- ㈠、被告是否有刪除原告配發電子郵件信箱內電子郵件?如有,
- ㈡、原告依據系爭員工保密契約第6條約定,請求被告給付懲罰性
- ㈢、原告依據員工保密契約第6條約定,請求被告賠償原告給付固
- ㈣、末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
- 四、結論:原告依員工保密契約第6條約定,請求被告給付20萬
- 五、本判決所命給付之金額未逾5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
- 六、本件事實、證據已經足夠明確,雙方所提出的攻擊或防禦方
- 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因此
- 法官與書記官名單、卷尾、附錄
- 留言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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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訴字第1633號
原 告 百勵創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竹嵐
訴訟代理人 苗繼業律師
被 告 陳星憲
訴訟代理人 洪戩穀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0萬元,及自民國110年2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10%,餘由原告負擔。
四、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20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五、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於106年4月間因被告表示能夠協助原告將現有之MAP機台改進為全自動化,而聘任被告為機構工程師,並在聘任時與被告簽立「員工保密與競業禁止契約」(下稱員工保密契約),其中第7條約定:被告於在職期間所持有原告或有業務關係第三者之資料(不論是否屬於機密資訊),以及第二條第二項所列之物件,均應於離職時一併返還予原告,不得擅自銷毀、變更或持有,若有違反,除應賠償原告之損失外,並應支付懲罰性違約金50萬元。
然被告任職原告公司期間,就其所稱要為原告原有之半自動MAP機台升級為全自動MAP機台事項,除沒有提供機台之相關設計圖面予原告,也沒有依照被告所稱之進度及計畫完成外,還刻意排除原告公司原有供應商而安排從未與原告交易之廠商,如訴外人項一科技有限公司、固展有限公司(下稱固展公司)及宥維工業有限公司(下稱宥維公司)等作為被告所稱為原告升級自動化機台計畫之供應商。
原告收到被告引進之供應商固展公司及宥維公司之請款文件,發現所涉及請款之交易,原告根本從未向此二廠商採購,進一步調查後發現是被告明知自己不負責採購事務,無權以原告名義對外採購任何料件,固展公司與宥維限公司也知悉被告根本無權為原告採購下,竟在未得原告之同意且未依照原告公司之採購流程下,向固展及宥維工業有限公司採購五金料件,同時在收受這些料件後,還隱匿已收受之事實,欺騙原告而嚴重違規且損及原告利益,原告就被告此違法無權代理之行為欲進行調查之際,被告除立即辦理離職,把所有自己違法、無權代理所造成之後果,全部留給原告處理外,更有甚者,被告為避免原告能夠掌握被告違法與廠商相勾結之不利事證曝光,竟將原告配發予被告,作為公司聯絡事物之用lucus_c0000000ivu.com.tw電子郵件信箱○○○○○○○○○○○○○○○)內之電子郵件內,有關被告與固展有限公司、宥維工業有限公司及項一科技有限公司等有問題交易及所稱能為原告升級為全自動機台計畫等電子郵件,先寄至其私人所有之starbo0000000il.com之電子郵件信箱○○○○○○○○○○○○○)後,將原告公司配發電子郵件信箱內之電子郵件刪除。
此一行為顯然違反刑法第359條無故刪除他人電腦設備之電磁紀錄罪嫌。
被告上開行為已違反員工保密契約第7條準用第2條之約定,被告應賠償原告50萬元。
又被告刪除其向固展公司訂購82項五金料件(下稱系爭五金料件)之電子郵件,而無法比對被告向固展公司訂購料件之性質,導致訴外人即原告公司當時承辦人員陳貞岑誤信被告所言,稱前訂購系爭五金料件係屬於被告基於受僱人地位,執行原告交付機台製作任務下所需之料件,因而與固展公司接觸,致法院於固展公司訴請原告給付貨款案件中,認定原告應給付固展公司貨款155萬5,400元之依據,而造成原告之損失。
爰依系爭員工保密契約第6條約定提起本件訴訟等語。
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205萬5,400元,及自刑事附帶民事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則以:被告任職原告期間雖刪除原告配發電子郵件信箱內共計48封電子郵件(郵件明細如附表一、二,被告刪除電子郵件欄所示,下稱系爭48封電子郵件)。
然依據員工保密契約約定,必須被告違反保密義務,原告始可請求被告賠償損失,而被告任職原告公司,甚至離職,並未將系爭48封電子郵件內容洩露予他人知悉,被告並無違反員工保密契約第6條之保密義務。
且系爭48封電子郵件內容為薪資條、原告公司會議記錄、工作報告,均與被告負責之MAP機台業務毫無關係,被告將之刪除,並無違反原告公司保密契約之約定。
其次,員工保密契約第7條第1項係約定應於離職「時」,應將在職期間所持有原告公司資料(含電腦中之電磁紀錄)返還,不得銷毀,並未禁止被告離職「前」不得刪除原告公司資料。
被告係於離職前之106年10月13日至同年月月25日將系爭48封電子郵件刪除,且原告僅刪除電子郵件電磁紀錄,並未將電磁紀錄銷毀,並無違反員工保密契約第7條第1項之約定,原告不得請求被告賠償懲罰性違約金50萬元。
再者,依據固展公司請求原告給付貨款訴訟歷審判決可知,系爭五金料件之買賣係由陳貞岑代理原告為之,而陳貞岑對外有代理原告採購之權限,陳貞岑有權代理原告與固展公司進行系爭五金料件之買賣並達成意思表示合致。
被告刪除原告配發電子信箱內有關被告與固展公司間電子郵件之行為,與原告與固展間有關給付貨款之判決結果無關等語。
並答辯聲明:㈠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㈡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本院之判斷:原告主張被告於任職期間於原告配發電子郵件信箱內共刪除如附表一、二所示共計78封電子郵件,且其中如附表1編號13至17、24、37(下稱系爭7封電子郵件)攸關被告逕自向固展公司下單採購非屬原告公司所需之五金料件,致原告於固展公司訴請原告給付貨款之訴訟案件中無法提出有利之證據,而經法院判決原告需給付固展公司155萬5,400元貨款,故依員工保密契約第6條約定,請求被告給付50萬元懲罰性違約金及損失155萬5,400元等語,惟為被告所否認,並以前詞置辯,茲就本件爭執事項,論述如下:
㈠、被告是否有刪除原告配發電子郵件信箱內電子郵件?如有,所刪除之電子郵件為何?⒈經查,原告因被告於任職期間即106年10月13日至同年月25日離職前,在原告公司辦公處所,將原告配發電子郵件信箱內電子郵件轉寄至其私人電子郵件信箱後再予刪除,而訴請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辦後,以被告涉犯刑法第359條無故取得刪除他人電腦設備之電磁紀錄罪嫌起訴,經本院刑事庭以110年度訴字第512號審理(下稱本件刑事案件)。
證人即原告公司員工蔡美惠於系爭刑事案件中到庭證稱:當時會找到48封信是因為2017年10月26日,我詢問完田中顧問公司後直接在寄件匣備份,找到被告轉寄給starbon99的帳號,全部找到是48封信,但田中公司有告訴我,如果有被刪除的郵件,如果有救回來,在寄件匣備份與收件匣同時都會收到,我今天有提供被告帳號內的收件匣資料,被救回的資料在收件匣內也收得到;
(問:這29封信是在何處找到的?)我當初是以starbon99當作關鍵字搜尋,即告證5以藍色螢光筆劃記的部分,當時我是以starbon99當作關鍵字搜尋,找到48封。
可是實際上只要將刪除郵件救回後,收件匣備份跟收件夾都會同時出現,救回來的日期就是被告刪除的日期。
是信件救回後,因寄件匣跟收件匣都可以看,所以再從寄件匣跟收件匣中尋找郵件,將兩者互相勾稽即可查出結果。
所以被告說只有刪除48封信是不正確的;
後來覺得多了證物3附表刪除郵件清單表二,共29封電子郵件,才把每一封信印出來,因為數量很多,當初48封電子郵件我沒有點進去看,因為急著寫告訴狀,就直接以starbon99搜尋轉寄的紀錄寫進去;
只要在刪除後的20日內都可以田中公司用軟體救回來,我們於2017年10月18日救回刪除郵件,即為10月6日後刪除的都可以救回來,但10月6日前刪除的郵件就救回不來,不是所有郵件都可以救回等語,有審判筆錄及證人庭呈電子信箱收件匣列印資料在卷可參(本院卷二第390至393頁、第397至)。
證人蔡美惠既係自原告帳號電子信箱收件匣及寄件匣中比對後,提出如附表一及附表二編號1至29所示共計77封電子郵件,則證人蔡美惠證述上開電子郵件均係被告於任職期間傳送至系爭原告配發電子郵件信箱內之電子郵件,且為被告於任職期間所刪除等情,應堪認定。
另被告於本件刑事案件偵查中提出如附表二編號30所示之電子郵件寄至原告配發電子郵件信箱內,經被告轉至其私人電子郵件信箱後刪除等情,有上開電子郵件附於偵查卷內(新北地檢署107年度他字第133號卷《下稱他字卷》一第148頁、第149頁、第151至153頁)。
基此,證人蔡美惠未提出之如附表二編號30所示之電子郵件,應亦為被告任職於原告期間於原告配發電子郵件信箱內刪除之郵件。
從而,被告於任職原告期間自原告公司配發電子郵件信箱內刪除之郵件為附表一、附表二共計78封乙節,應堪採認。
⒉被告雖辯稱其僅刪除系爭48封電子郵件等情,然觀諸系爭48封電子郵件與原告於本件刑事審判中始另行提出之29封電子郵件,其寄件人或收件人多係被告,且所涉及內容均係與被告之業務有關等情,有系爭48封郵件及29封電子郵件收件匣截圖附卷可參(卷二第469至473頁、第479至481頁)。
又參以被告於107年5月10日檢察官偵訊時即自行提出其與宥維公司、固展公司往來之電子郵件(他字卷一第145頁及147至191頁郵件列印資料),其中附表一編號14、15、16、17、29、36、37、38、40、41所示之電子郵件即為被告於偵查中所提出之電子郵件(他字卷一第155、159、158、、157、147、164、163、162、161、及160頁),及附表二編號1、3、6、8及26所示之電子郵件,即為被告於偵查中所提出之電子郵件(他字卷一第175、170、174、171及166頁);
證人即與被告辦理交接之原告公司員工王清騰於本件刑事案件審理中證述:電腦中的電子郵件那時候就是沒有,我就有告知蔡美惠,後來她才有去調查,後面調查我不清楚,但我知道她有做調查,有跟信箱管理公司要一些復原的資料,後續的東西我就不清楚了;
只有移交一台電腦空機,裡面郵件都沒有;
我記得我有問被告,但我沒有辦法確定這件事,所以我才馬上反映給公司的蔡美惠,他才會後續去救一些資料回來;
交接當時打開EMAIL,但EMAIL裡面的資料沒有完全等語,有審判筆錄在卷可參(本院卷三第28頁至31頁),核與證人蔡美惠上開證述內容相符。
益徵證人蔡美惠證述其嗣後救回之郵件寄件匣備份與收件匣內找出之29封電子郵件,亦係被告所刪除等語,應可信實。
㈡、原告依據系爭員工保密契約第6條約定,請求被告給付懲罰性違約金,有無理由?如有理由,得請求之金額為何?⒈經查,被告任職於原告公司之初即與原告簽立保密與競業禁止契約,約定被告於在職期間所持有原告或有業務關係第三人之資料(不論是否屬機密資訊),以及原告於被告任職期間提供予被告使用之電腦、硬碟、隨身碟、製具、卡片、系統、相機、保護鎖、Dongle、手機等物件,應於離職時一併返還,不得擅自銷毀、變更或持有、若有違反,被告除應賠償原告損失外,並應支付懲罰性違約金50萬元等情,有員工保密契約在卷可證(附民卷第15至16頁)。
⒉次查,被告於離職前刪除原告配發電子郵件信箱內之電子郵件等情,業經本院認定如上。
被告使用原告所提供之電腦將原告配發電子信箱所接收之電子郵件轉寄至私人電子信箱後,再刪除原告配發電子信箱內電子郵件,該刪除行為及轉寄行為自是屬於被告銷毀、變更或持有其所使用電腦之資料,而符合員工保密契約定7條1項所約定,而有準用第6條支付懲罰性違約金之適用。
至於被告雖抗辯系爭員工保密契約第7條約定應於離職時將持有之電子資料返還原告,並未禁止被告於任職期間刪除電子郵件,且刪除及銷毀程度不同等語。
然審諸員工保密契約第2條第2項記載:原告於被告任職期間提供予被告使用之電腦、硬碟、隨身碟、製具、卡片、系統、軟體、相機、保護鎖、Dongle、手機等,被告於「任職期間」應盡善良管理人之責任以保管,不得交由第三人持有或使用,離職時也應確保上述物品「完整」交回給原告;
第7條第1項記載:被告於在職期間所持有原告或有業務關係第三者之資料(不論是否屬機密資訊),以及第2條第2項所列之物件,均應於離職時一併返還予原告,不得擅自銷毀、變更或持有等語,即是要求員工於任職期間就所持有電腦、硬碟、隨身碟內之資料應盡善良管理人之保管責任,不得任意刪除或銷毀,始能於離職時完整交回,端無可能僅禁止員工於離職時刪除或銷毀,而容任員工於任職期間任意刪除或銷毀所持有公司之資料或物品。
其次,電磁紀錄與實體物之性質不盡相同,刪除電磁紀錄已足以導致儲存之資料不復重現之風險,並不需至銷毀之程度。
而被告於任職期間將存放於電腦內原告配發電子信箱內之系爭78封電子郵件轉寄至私人電子信箱後刪除,導致於離職時無法將電腦內資料完整交回原告,且私自持有任職期間所持有電子郵件資料,確已違反員工保密契約第7條第1項約定。
從而,原告依據員工保密契約第6條約定,請求被告給付懲罰性違約金,應屬有據。
⒊另按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
約定之違約金過高者,法院得減至相當之數額,民法第250條第1項、第252條分別定有明文。
此不問違約金作用為懲罰性抑為損害賠償之預定,均有其適用。
又違約金之約定,乃基於個人自主意思之發展、自我決定及自我拘束所形成之當事人間之規範,本諸契約自由之精神及契約神聖與契約嚴守之原則,契約當事人對於其所約定之違約金數額,原應受其約束。
惟倘當事人所約定之違約金過高者,為避免違約金制度造成違背契約正義等值之原則,法院得參酌一般客觀事實、社會經濟狀況及當事人所受損害情形,依職權減至相當之金額(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1606號判決意旨採相同見解)。
本件員工保密契約第6條約定違反保密義務或違反持有資料之返還者,約定懲罰性違約金50萬元是否有過高,自應本於契約正義等值之原則予以審酌。
茲審以勞資雙方於簽訂勞動契約及條件時,本難期能立於完全對等公平之地位。
本件員工保密契約兩造即係基於僱傭關係所簽訂,是該懲罰性違約金之合理性更應考量受雇者實際違約時,違法之情節及雙方因此所生之具體利益或損失,以適當調整懲罰性違約金金額。
經查本件被告刪除及未完整交付之資料為原告配發電子信箱內之電子郵件,惟刪除之電子郵件大都已救回,且被告亦僅將電子郵件轉寄至其私人電子信箱,並無轉寄他人而使原告公司內部文件對外洩漏之情形,而原告迄未能提出被告刪除或未完整交付電子郵件所生之具體損害。
綜合上情,倘依系爭員工保密契約第6條約定計罰懲罰性違約金50萬元,對被告確屬過苛。
本件原告得向被告請求之懲罰性違約金,應酌減為20萬元較為適當。
㈢、原告依據員工保密契約第6條約定,請求被告賠償原告給付固展公司貨款155萬4,000元之損失,有無理由?⒈經查,固展公司因原告向其訂購如附表三所示之五金料件(下稱系爭五金料件)拒不付款而於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下稱士林地院)訴請原告給付貨款155萬4,000元及法定遲延利息,經士林地院以107年度訴字第269號判決固展公司全部勝訴,原告不服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8年度上字第879號判決駁回原告上訴而告確定(下稱給付固展貨款訴訟案件)等情,有上開兩份民事判決在卷可證(附民卷第37至57頁),自堪信為真實。
⒉次查,原告主張系爭7封電子郵件係有關被告向固展公司訂購系爭五金料件之圖面,惟嗣於112年7月31日提出民事補充理由七狀說明如附表三編號1至42號所示產品之圖面,被告係以附表一編號13、16、17、27所示之電子郵件交付固展公司,編號43至82所示產品之圖面,被告係親自面交或以隨身碟之方式交付固展公司等語(詳本院卷三第115至116頁、第121至123頁)。
又查,附表一編號13、16、17、27所示之電子郵件收件人為固展公司員工陳麗妃,郵件附件名稱分別為附表三編號1至42所示產品之規格等情,有上開郵件截圖附卷可參(本院卷一第201頁、第207至211頁、第215至216頁)。
足證被告刪除系爭電子郵件中向固展公司訂購系爭五金料件圖面相關之郵件,應僅為附表一編號13、16、17、27所示之電子郵件。
⒊再查,被告於106年7月3日簽收固展公司之交貨單以確認已收受系爭五金料件,而被告當時簽收之交貨單明細資料記載系爭五金料件金額合計為1,644,390元等情,有銷貨明細資料在卷可證(士林地院卷三第154至156頁)。
又被告於給付固展貨款案件中證述:我簽完系爭料件之簽收單後,立刻把簽收單交給陳貞岑,她就會處理後續的程序等語(士林地院107訴269號卷三第11頁);
固展公司員工張麗妃於給付固展貨款案件中證述:系爭料件圖面是陳星憲陸續傳給我的,他說5天內就要,我收到圖面後有跟陳貞岑確認是不是確實有要做這些圖面,陳貞岑說有,我有跟陳貞岑說因為這些東西太趕,光報價就會遲延3至4 天,可否在交完最後一批商品再統一給她單價,她說好,所以沒有先下訂單,她叫我先做,訂單再後補。
106年7月3日交完系爭料件後,我打電話給陳貞岑問她是否有收到簽收單,請她確認單價,如果要議價請她打電話跟老闆議價,106年7月20日被告(即本件原告)有打兩通電話來跟老闆議價,後來我打電話給陳貞岑確認這個議完價的金額是否OK,她說好,所以我才開立統一發票日期為106年7月25日,金額為155萬4,000元之發票等語(士林地院107訴269號卷二第135至136頁);
復參以陳貞岑與固展公司法定代理人陳成義、訴訟代理人高文吉於106年10月21日之對話內容:「Jennifer(即陳貞岑):對,就是陳先生給了我們你們的出貨單之後,那我們這邊有拿到你們的報價單,那我們有議價嘛?」,第5至7行:「因為您的金額原本是160幾萬,對,那我們議完之後148萬未稅嘛?」等語,有錄音譯文在卷可參(士林地院107訴269號卷二第83頁)。
再佐以陳貞岑於給付固展貨款案件中證述:陳星憲收貨時就馬上給我簽收單,我是陳星憲提出送貨單才知道82件零件採購的存在等語,有言詞辯論筆錄在卷可參(士林地院107訴269號卷三第18至19頁、本院卷一第218頁);
陳貞岑與被告於106年7月21日簡訊對話內容:「(陳貞岑傳送固展MAP.xlsx 檔案予陳星憲)陳貞岑:麻煩您幫我分喔。
陳星憲:你再跟固展確定。
陳貞岑:我再和他確定。
金額我和他確定了。
…」;
同年月25日:「陳貞岑:可以麻煩今天分給我嗎???因為我要結帳了」、「發票來了需要入帳」;
同年8月1日:「陳貞岑:固展還沒有收到你分的資料耶。
陳星憲:好,我盡快補給你」等語,有上開簡訊列印在卷可參(本院卷一第363頁、卷三第335頁)。
依據上開資料參互以觀,原告公司於106年7月3日收到被告簽收之系爭五金料件明細時,已知悉被告有向固展公司訂購並已收到系爭五金料件,且於106年7月25日固展公司開立155萬4,000元貨款之統一發票前,亦與固展公司就系爭五金料件價款進行議價,固展公司始會開立低於被告簽收之交貨單上記載銷售金額之統一發票向原告公司請款,甚且陳貞岑於被告交付系爭五金料件之收貨單據後,亦就系爭五金料件之項目、數量進行建檔。
然被告係於106年10月13日將附表一編號13、16、17所示之電子郵件;
於106年10月18日將附表一編號27所示之電子郵件,自配發之電子信箱轉寄至被告私人信箱等情,有上開電子郵件列印在卷可參(本院卷一第201頁、第207頁、第209頁、第216頁)。
亦即與系爭五金料件圖面有關之電子郵件於106年10月13日仍未經被告刪除或轉寄而存在於原告配發之電子郵件信箱。
原告公司員工於被告刪除與系爭五金料件有關之郵件前,即由有採購權限之員工與固展公司就系爭五金料件進行議價,並因此議價行為而於給付固展貨款訴訟案件中被認定原告應負買受人義務,則被告於原告議價後始刪除上開電子郵件之行為,自難謂與原告受敗訴判決有何相當因果關係。
再審諸陳貞岑與被告於106年7月27日簡訊對話內容,陳貞岑:「還有固展部分尚未提供,以上麻煩您了謝謝」;
同年8月1日簡訊內容,陳貞岑:「你可以告知我是什麼規格、數量及哪台使用」、陳星憲:「我再查給你」;
陳貞岑:「記得阿」、「固展還沒有收到你分的資料」,陳星憲:「好,我儘快給你」,有上開簡訊列印在卷可參(本院卷一第363頁、卷三第335頁);
陳貞岑於本件刑事案件審判中證述:我要補充一下,被告說因我們採購人員根本看不懂他的圖,所以他給我們圖也沒意義,可是他的圖沒有交出來,我們沒有辦法請款…雖然我們可能看不懂,但公司有其他的機構工程師,他們要請款,其實圖面都會拿出來,我們的請款流程還是要被告把圖交出來,但他最後是在離職交接時才交出來等語,有審判筆錄在卷可參(本院卷二第395頁)。
基上,被告於107年7月3日已將簽收系爭五金料件之相關明細資料交付原告公司承辦人員請款,並經原告公司承辦人員收受後進行後續作業流程,倘被告所交付之請款資料不符合原告公司相關規範,基於內部控制之管理機制,自應退回被告並要求被告補正或以其他方式查證,然原告公司承辦人員未確實依據規範內容要求被告補正或自行查證,即啟動後續作業流程即與進貨廠商固展公司進行議價程序,並因而於給付固展貨款案件中被認定雙方買賣契約已成立,原告需擔負給付貨義務義務。
因此,原告因給付貨款所造成之損失,應係原告公司內部採購人員未確實遵守公司規範,採購流程控制不良所造成,而與被告刪除電子郵件並無相當因果關係。
從而,原告主張被告刪除系爭電子郵件導致其於給付固展貨款案件中遭敗訴判決,請求被告賠償其給付貨款之損失乙節,洵屬無據,不足採信。
⒋至於原告雖主張被告訂購之系爭五金料件並非基於受雇人地位執行原告交付機台製作任務所需之料件,而係為被告承諾為原告另行開發新款MAP機台所需等語。
經查,證人蔡美惠雖於本院證稱:「(被告於任職期間為何會承諾自費組裝實驗機交付原告公司?)被告是自己傳送履歷給原告公司來應徵,承諾會設計會做好,沒有做好就自己負責」等語(本院卷二第533頁)。
被告於應徵時有承諾為原告開發新款MAP機台等情,雖堪認定。
然被告開發新款MAP機台所需之五金料件是否必須由被告自行負擔,並非無疑。
而審諸蔡美惠於本院證稱:「(被告自費交付組裝交付原告實驗機之利益為何?)賣給公司」、「(既然是自費交付給原告,如何再出售原告?),會再跟公司請款相關料件費用」等語(本院卷二第534頁)。
被告既可向原告請款新款MAP機台相關料件費用,則原告主張被告承諾為原告另行開發設計之機台需由被告自行負擔費用完成組裝等情,即難認有所依據。
次查,證人蔡美惠於本院證稱:被告任職原告公司需負責設計一台MAP實驗檢測台,離職之前沒有完成;
交接清單項次一是被告要交接的項目,沒有簽名就表示沒有交接給原告公司。
沒有交接的原因應該是被告有承諾老闆要設計完成,沒有做好就沒有交接;
系爭五金料件應該是使用於交接清單之料件等語(本院卷二第531至533頁);
於給付固展貨款案件中證稱:陳星憲承諾要做一台MAP檢測機,並且要在106年9月30日前完成,因未在9月30日前完成,且機台無法使用且該機台的加工件沒有跟固展下訂單,所以老闆就叫陳星憲把該檢測機相關零件(即系爭五金料件)拆卸,要把零件送回給固展等語(附民卷第52頁);
被告於本件刑事案件偵查中陳述:我任職百勵公司是設計產業機台,百勵公司希望我們將產業機台可以販售出去,但就我的部分,我設計的7台只有販售第一台設計出來的機台,可能是因為那台價格稍微便宜,一般正常公司自行消化無法販售出去的機台,作為公司損失或費用,但百勵公司居然將無法銷售出去的機台予以拆解,然後將拆解的零件以退貨方式,退回給原買入零件公司,無法退回的就會對購入的零件廠商提告…他們對外放話這些零件是我個人買入,與他們無關。
但試想我受雇於百勵公司,這些機具販出價格至少都上百萬元,我若非受雇於百勵公司,為百勵公司購入零件,何需以自己名義大量購入零件,我當時受雇於百勵公司月薪75,000元等語(本院卷一第296頁)。
基上可知,原告係因被告承諾設計新機台組裝後狀況不如預期,始以採購不符合公司內部規定為由,欲退回該等零件。
而系爭五金料件既係為組裝被告承諾為原告所開發設計新機台所需之零件,自屬於被告執行原告交付機台製作任務所需之料件。
再參以被告離職前交接清單清冊包括該新機台圖面等情,為原告所不爭執。
倘兩造約定被告開發之新機台係被告需自行負擔費用組裝完成,僅於開發成功時再由原告向被告價購該新機台,即新機台於開發階段則與原告公司無關,被告於離職時何須將此項目列為交接清冊之項目,顯見被告開發組裝新機台亦為被告執行原告交付之業務。
又衡諸被告薪資月薪7萬5,000元,向固展公司採購之系爭五金料件貨款即高達155萬5,400元,為被告近2年薪資,益徵被告應無可能為月薪7萬5,000元之工作,而同意自行負擔機台無法開發成功之風險。
益徵原告主張被告用以組裝新機台之五金料件,並非基於執行原告公司交付製作任務所需之料件,而係被告需自行負擔之費用等語,洵屬無據,不足採信。
㈣、末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
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
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
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前段、第203條分別定有明文。
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懲罰性違約金,係以支付金錢為標的,無確定期限,又未約定利率,則其請求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即110年2月5日(附民卷第5頁)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遲延利息,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結論:原告依員工保密契約第6條約定,請求被告給付2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即110年2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遲延利息,於法有據,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則屬無據,應予駁回。
五、本判決所命給付之金額未逾5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5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此部分原告雖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然其聲請僅係促使法院為職權之發動,爰不另為假執行准駁之諭知。
惟被告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免為假執行之宣告,亦無不合,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准許之。
至原告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依據,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六、本件事實、證據已經足夠明確,雙方所提出的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用的證據,經過本院斟酌後,認為都不足以影響到本判決的結果,因此就不再逐項列出,併此說明。
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因此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3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婉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許宸和
附表一:
編號 寄件時間 原始郵件日期 寄件人 收件人 主旨 內容 被告自承刪除48封郵件 1 2017/10/13 2017/10/13 2017/10/13 陳貞岑 10/16請事假乙日 10月16日請事假一日 2 2017/10/13 2017/7/13 SAM 陳貞岑Jeniffer Chen 滑軌桿報價 滑軌螺桿報價如附件,螺桿交期8/2 30、48 3 2017/10/13 2017/7/17 項一 王自強 陳星憲Lucas Chen 項一汽缸報價0717 汽缸報價如附件,本週可以交給你 47 4 2017/10/13 2017/7/8 Ivy Kung 鄭竹嵐、蔣雅涵 Ivy週報_00000000 「IVY週報_00000000」請參閱附件 46 5 2017/10/13 2017/7/16 Ivy Kung 鄭竹嵐、蔣雅涵 Ivy週報_00000000 「IVY週報_00000000」請參閱附件 45 6 2017/10/13 2017/8/4 陳貞岑Jeniffer Chen 陳星憲lucasChen 106/07薪資條 請參與106/07薪資條,若有問題請讓我知道,謝謝 44 7 2017/10/13 2017/7/2 Ivy Kung 鄭竹嵐、Abby_Chiang Ivy週報_00000000 「IVY週報_00000000」請參閱附件 43 8 2017/10/13 2017/6/26 Abby_Chiang 王立雄等16人 106年6月26日百勵創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會議記錄 如附件為06/26週報會議記錄 42 9 2017/10/13 2017/6/23 蔡美惠Tracy_Tsai Morris等6人 會議記錄-Map機台2017.6.23 附件是今日MAP機台會議記錄,請大家查收 41 10 2017/10/13 2017/6/21 王清騰 蔡美惠、陳貞岑 MAP訂購單 以下為阿星所須要的請幫忙訂購1.掃描器、2.電腦螢幕兩台、3.USB延長線1.8,數量4、4.HDMI影音傳輸線3M2條 40 11 2017/10/13 2017/6/13 Tom_Lin 陳星憲Lucas Chen Map的資料 有關於MAP的燈源,今日測試時發現為有加裝擴散板,與廠商聯繫,可以追加,廠商說約周五會給圖面,等圖到後會給你。
39 12 2017/10/13 2017/6/5 Abby_Chiang 王立雄等15人 106年6月5日百勵創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會議記錄 如附件為06/5週報會議記錄 38 13 2017/10/13 2017/7/12 陳星憲lucas Chen 陳麗妃(固展公司) 修改兩張圖 姐~因為要組合這兩件的市購件缺貨~所以只好逼我修改尺寸來符合現貨,麻煩您修改不須要顧慮陽極1.上壓沉頭孔深度再增加1.5MM 2.進推板孔距31變更為28並修改為M6沉頭孔 14 2017/10/13 2017/6/30 陳星憲lucas Chen 陳麗妃(固展公司) 大面板_新增4個M5孔 請看圖 附件單面板圖 15 2017/10/13 2017/6/12 陳星憲lucas Chen 陳麗妃(固展公司) 加工圖 圖:桿塊是追加的。
9個附件 16 2017/10/13 2017/6/9 陳星憲lucas Chen 陳麗妃(固展公司) 阿星_圖 阿星_圖 10個附件 17 2017/10/13 2017/6/7 陳星憲lucas Chen 陳麗妃(固展公 首批加工件 請查收 14個附件 18 2017/10/17 2017/8/31 陳貞岑Jeniffer Chen 司)謝昌志等九人 公司規定 9/1(五)啟動電子門禁,記錄各位出入狀況員工外出申請單,請外出人員務必準時填寫、公務車登記表,請外出人員務必準確填寫 37 19 2017/10/17 2017/10/16 Kelly 鄭竹嵐 106年10月16日會議記錄 附件為106年10月16日會議記錄 36 20 2017/10/17 2017/10/11 Kelly 鄭竹嵐 106年10月11日會議記錄 附件為106年10月11日會議記錄 35 21 2017/10/17 2017/9/11 蔡美惠Tracy_Tsai 鄭竹嵐等7人 2017.9.11台北會議記錄 附件是2017年9月11日台北公司會議記錄 34 22 2017/10/17 2017/8/28 游舜宇 陳星憲Lucas Chen 交接事項 交接事項為筆電一台,鋼尺一把,無其他,東西都在我位置上 33 23 2017/10/17 2017/8/1 陳星憲lucas Chen 蔡美惠等3人 事假兩天 請事假兩天8/02以及8/03 24 2017/10/18 2017/7/14 陳星憲lucas Chen 陳麗妃(固展公 處理 處理 2個附件 25 2017/10/18 2017/6/15 陳星憲lucas Chen 蘇有銘、龔芳儀 MAP MAP簡報附件自動MAP簡報 26 2017/10/18 2017/6/14 陳星憲lucas Chen 陳貞岑Jeniffer 123 123附件BOOK1 xlsx檔案 27 2017/10/18 2017/6/12 陳星憲lucas Chen 陳麗妃(固展公 圖2-1 圖2-1 附件19個檔案 28 2017/10/18 2017/10/18 蔡美惠Tracy_Tsai 陳星憲Lucas Chen MAP手動.自動檢測機機台拆解 您所製作的MAP手動自動檢測機機台請在離職日106年10月26日前,將這兩機台拆解,拆解下來的部品區分供 32 29 2017/10/19 2017/4/25 陳星憲lucas Chen Shine.rebar 星憲加工件5/04交件_必須準時交件 應商以利廠商退貨作業興憲加工件5/04交件_必準時交件,15個附件。
30 2017/10/19 2017/10/17 陳星憲lucas Chen 蔡美惠、陳貞岑 陳星憲離職提出 在蔡美惠小姐告知被告自己承諾應在一定時間完成之手動及自動MAP機無法如期完成,且在前述MAP機台零件供應商都是被告所尋,針對供應商的信用度即能必必須負考核查證責任下,無法如期提供前述MA機台,也未將機台製作之時程甘特圖、機台總預算、爆炸圖、3D圖、2D圖及機台規格BOM表提供?公司,造成公司損失,要求應負責與公司處理後續事宜時,被告提出因私人因素2017/10/17提出離職並訂於2017/10/26星期四離職 31 2017/10/19 2017/6/13 陳星憲lucas Chen Chelic 氣壓零組件詢價 被告請氣壓零組件供應商就附滑塊型雙軸汽缸、無桿缸、治具缸等料件報價 32 2017/10/19 2017/6/26 蔡美惠Tracy_Tsai 陳星憲、王清騰 FW:FVI 360-T要加中文公司名稱 總裁看過聚嶸FVI正面招牌,要求下方要加入百勵創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3 2017/10/20 2017/5/3 陳星憲lucas Chen 王清騰 手動MAP 手動MAP簡報檔 34 2017/10/20 2017/5/3 陳星憲lucas Chen 王立雄等3人 關於高真空撕貼膜機 被告提供真空的撕貼膜機檔案,並告知有和公司之真空腔體供應商洽談過後,廠商也表示就真空理論作貼附杜絕包空氣一事認同。
35 2017/10/20 2017/6/6 陳星憲lucas Chen 蔡美惠 配置圖 請蔡美惠檢視附件的簡報檔案 36 2017/10/20 2017/6/6 陳星憲lucas Chen Serviceair-rex 高效率濾網詢價 提供高效率及超高效率濾網性能表-平板行濾網詢價 37 2017/10/20 2017/10/20 SAM 陳貞岑Jeniffer Chen 滑軌.螺桿報價 廠商滑軌、螺桿報價,並請公司填妥客戶資料表後回傳 38 2017/10/20 2017/6/13 陳星憲lucas Chen 英瑞股份有限公司JYC 詢價百勵科技_陳星憲 被告就JCDQA32日製汽缸向英瑞公司詢價 39 2017/10/20 2017/5/10 陳星憲lucas Chen red_forest 無主旨 請被告抽空檢視附件LOGO檔案 40 2017/10/20 2017/4/26 陳星憲lucas Chen 九江五金行 竟請貴司報價_以及交期萬分感謝 請廠商就上下閘刀門等零件報價 41 2017/10/20 2017/10/20 陳星憲lucas Chen 台灣凱恩斯股份有限公司 靜電風扇報價 請廠商就SJ-F100靜風扇報價 42 2017/10/20 2017/10/20 陳星憲lucas Chen 陳星憲_Starbon99 百勵_各項專案 百勵公司內各項專案簡報檔11個附檔 6 43 2017/10/20 2017/10/20 陳星憲lucas Chen 陳星憲_Starbon99 IR_Wafer 百勵公司IR WAFER機台外觀、尺寸及各部機構說明 5 44 2017/10/20 2017/10/20 陳真岑Jeniffer Chen 謝昌志等14人 通訊錄-00000000 提供百勵公司00000000通訊錄,告知含私人電話勿外流、以及請假規則及離職規定,並提供相關公司空白表單、員工工作規則等 4 45 2017/10/20 2017/10/20 蔡美惠Tracy_Tsai 陳星憲lucasChen Map手動.自動供應商開會時間 告知被告,要安排手動、自動MAP機零件供應商公司開會,請被告務必參加 3 46 2017/10/25 2017/10/25 陳星憲lucas Chen 陳星憲_Starbon99 照片 MAP機台照片 2 47 2017/10/25 2017/10/25 陳星憲lucas Chen 陳星憲_Starbon99 薪資 薪資明細寄送 1 48 2017/10/25 2017/10/25 陳星憲lucas Chen 陳真岑、蔡美惠 事假乙日 被告告知10/26請事假一日 附表二:
編號 寄件時間 原始郵件日期 寄件人 收件人 主旨 內容 被告自承刪除48封郵件 1 2017/10/19 2017/6/6 陳星憲Lucas Chen 台創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台創您好_光學尺詢價 向廠商詢問開放式高速光學尺價格 2 2017/10/19 2017/5/8 陳星憲Lucas Chen 鄭竹嵐 星憲晨報_00000000 陳星憲提供星憲週報檔案給公司 3 2017/10/19 2017/4/26 劉原恬 陳星憲Lucas Chen RE KEYENCE F036報價單/首購確認書 廠商提供報價單給被告 4 2017/10/19 2017/5/12 SAM 陳星憲Lucas Chen 滑軌螺桿圖面 廠商提供螺桿圖面給被告五個附件 5 2017/10/19 2017/4/27 SAM 陳星憲Lucas Chen 滑軌圖檔 廠商提供滑軌圖檔給被告 31 6 2017/10/19 2017/4/25 陳星憲Lucas Chen 枝輝五金有限公司 產品詢價 被告向廠商就取手及磁鐵商品詢價 7 2017/10/19 2017/6/7 許寶玲 陳星憲Lucas Chen 晟鼎科技股份有限司(報價憑單):百勵創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廠商提供產品報價給被告 29 8 2017/10/19 2017/5/25 黃珮瑜 陳星憲Lucas Chen 達旺報價 廠商告知被告螺帽M12只有1.25細牙的並提供報價 9 2017/10/19 2017/5/24 勝利霸精密有限公司 陳星憲Lucas Chen TO阿星From勝利霸(報價回覆)謝謝 廠商提供家估報價單給被告 28 10 2017/10/19 2017/6/28 陳貞岑JenifferChen 謝昌志、Jed_Lin MAP平台.樣品機.配線 陳貞岑告知並提供MAP平台-樣品機配現需求文件 27 11 2017/10/19 2017/6/20 王清騰 陳星憲Lucas Chen FW:銘牌製作 王清騰告知被告所要的檔案是WORD檔,外尺寸、孔尺寸及孔洞規格 26 12 2017/10/19 2017/6/23 蔡美惠Tracy_Tsai Morris等4人 MAP機台配電盤廠商-永安工程 蔡美惠告知有一配店商永諳工程,並請大家參與與該供應商在6/26下午之會議 25 13 2017/10/19 2017/6/16 蔡美惠Tracy_Tsai 台灣三住公司 台灣三住問題詢問-針對訂購數量減少 蔡美惠向供應商詢問就所採購尚未出貨之五金,能否取消訂單或減少採購數量,並具體列出減少採購之數量,尋求供應商意見 24 14 2017/10/19 2017/6/16 陳貞岑JenifferChen Chelic 報價單 蔡美惠向供應商詢問就所採購尚未出貨之五金,能否取消訂單或減少採購數量,並具體列出減少採購之數量,尋求供應商意見 23 15 2017/10/19 2017/6/14 SAM 陳貞岑Jennifer Chen 螺桿_沒有冷電鍍處理報價 廠商向陳貞岑就螺桿_沒有冷電鍍處理料件之報價 22 16 2017/10/19 2017/8/14 蔡美惠Tracy_Tsai a00000000 FW百勵創新開放式光學尺安裝說明書 蔡美惠提供開放式光學尺安裝說明書 21 17 2017/10/19 2017/7/11 王清騰 陳星憲Lucas Chen FW龍均傳報價單 廠商向被告就汽缸部分報價 20 18 2017/10/19 2017/7/10 王清騰 SMC速睦喜股份有限公司 汽缸 詢價 王清騰向廠商就日製汽缸詢價 19 19 2017/10/19 2017/9/26 蔡美惠Tracy_Tsai Vigor518 百勵創新-詢問上銀螺桿是否有庫存 蔡美惠向廠商就特定型號之螺桿有無庫存一事詢問 18 20 2017/10/19 2017/9/4 Ivy_Kung 王清騰等八人 MAP-X規格表 告訴人公司職員IVY就種理之MAP-X雙平台自動機規格表,提供?公司同仁 16 21 2017/10/19 2017/10/5 陳貞岑JenifferChen 陳星憲Lucas Chen 106/09薪資條 陳貞岑提供被告106/09薪資條 15 22 2017/10/19 2017/9/5 陳貞岑JenifferChen 陳星憲Lucas Chen 106/08薪資條 陳貞岑提供被告106/08薪資條 12、14 23 2017/10/19 2017/7/5 陳貞岑JenifferChen 陳星憲Lucas Chen 106/06薪資條 陳貞岑提供被告106/06薪資條 11、13 24 2017/10/19 2017/6/8 陳貞岑JenifferChen 陳星憲Lucas Chen 106/05薪資條 陳貞岑提供被告106/05薪資條 10 25 2017/10/19 2017/5/5 陳貞岑JenifferChen 陳星憲Lucas Chen 106/04薪資條 陳貞岑提供被告106/04薪資條 9 26 2017/10/19 217/4/26 陳星憲Lucas Chen service@an-che n.com.tw 銑床加工 被告提供螢幕拖板圖檔與廠商 27 2017/10/20 2017/5/4 陳星憲Lucas Chen 楊智程等三人 關於八吋貼膜機_請參考附件檔案 被告提供8吋貼膜機投影片檔案 28 2017/10/20 2017/9/8 Ritsui_Wang 王清騰等六人 PLC介面功能需求(初版) 王清濤告知MAP軟體須要PLC介面的內容為何 7 29 2017/10/20 2017/6/22 Ivy_Kung Jed_Lin MAP簡介 告訴人公司職員IVY提供MAP機簡介資料 8 30 2017/10/19 2017/09/20 宥維 陳星憲 報價單價格 報價單價格附件 17(即告訴人刑事陳報狀二之證物5,見本院卷二第241至249頁) 附表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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