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41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長興國際永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欽堂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尚億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淑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2月7日本院111年度訴字第2416號第一審判決本訴部分提起上訴,上訴聲明為「一、原判決廢棄。
二、被上訴人於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三、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
是核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5,341,37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0,6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謝宜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俞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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