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11,訴,2496,202309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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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496號
原 告 蘇金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京莊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8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具狀記載上訴理由,並繳納上訴費新台幣參萬捌仟陸佰貳拾伍元,逾期不繳納上訴費,駁回本件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為之:三、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

四、上訴理由,若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第4款及第442條第2項著有規定。

二、查上訴人於民國112年9月13日提出之上訴狀僅記載上訴聲明,並未記載上訴理由,且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5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就應繳納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若不服其餘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同時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楊佩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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