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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588號
原 告 汪淑娥
訴訟代理人 吳怡德律師
複 代理人 杜青芬
被 告 承石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朱玉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股東會決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本件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股東會決議事件,本院業於民國112年7月13日宣示辯論終結,並定於112年9月21日宣判,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有再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謝宜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劉德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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