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11,訴,2711,202403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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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711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陳致宏
訴訟代理人 蔡昱延律師
葉恕宏律師
李侑宸律師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黃林員


輔 助 人 黃曉雯
訴訟代理人 蘇三榮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本件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本院業於民國113年1月29日宣示辯論終結,並定於113年3月7日宣判,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113年4月29日上午10時55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囿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董怡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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