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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訴字第2789號
原 告 寶佳臻峰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溫書男
訴訟代理人 徐紹鈞律師
鄭羽秀律師
被 告 陳宜群
蔡麗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強制遷離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自新北市○○區○○路○段○○○○○號四樓、一一一之七號二十樓遷離。
訴訟費用由被告共同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伍拾伍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佰陸拾伍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按當事人法定代理人之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惟於有訴訟代理人時不適用之;
又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此觀諸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3條、第175條第1項規定自明。
查原告之法定代理人原為錢羿淇,嗣於訴訟繫屬中變更為乙○○,乙○○並於民國112年9月21日具狀聲明承受訴訟(見本院卷四第13頁至14頁),核與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寶佳臻峰社區(下稱系爭社區)係位於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之集合式住宅大樓,被告係母子關係,2人共同居住○○○○區○○○號碼新北市○○區○○路0段00000號4樓內,且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0段000○0號20樓為被告丙○○所有。
被告自110年4月起,有妨害系爭社區住戶安寧、與騷擾、傷害、辱罵及恐嚇社區住戶與管理人員、阻礙社區垃圾清運、向廠商收取回扣、竊取社區財產、毀損社區住戶所有之車輛、多次播放大聲公擾鄰,甚至於自家中點火引發火災警報系統等觸犯刑事法律、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及系爭社區規約等違反法令及規約情節重大之行為(詳如附表一、二),原告乃於111年2月18日寄發存證信函促請被告改善,並給予超過3個月之改善期間,惟渠等並未改善,仍有諸多違反刑法等法令及規約情節重大之行為(詳如附表三、四)。
原告乃於111年8月6日召開區分所有權人大會(下稱系爭區權人大會),系爭社區總戶數185戶,有區分所有權人143人出席,佔全體區分所有權人人數77.29%,區分所有權比例78.18%,決議通過同意訴請法院強制被告遷離,原告爰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2條第1項第3款、系爭社區規約第19條第2項前段規定,提起本件訴訟等語。
並聲明:㈠被告應自新北市○○區○○路0段00000號4樓、新北市○○區○○路0段00000號20樓建物遷離。
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均以: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3條固規定有關公寓大廈、基地或附屬設施之管理使用及其他住戶間相互關係,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以規約定之。
規約除應載明專有部分及共用部分範圍外,違反義務之處理方式,非經載明於規約者,不生效力。
然所謂違反義務之處理方式應指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違反義務時,管理委員會所得採取之處理程序,例如先予制止,或召集當事人協調處理,或報請各該主管機關為必要處置,或訴請法院裁判,尚未包括課予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法律未規定之義務。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6條第5款、第6款規定,「住戶違規情事之制止及相關資料之提供」、「住戶違反第六條第一項規定之協調。」
均為管理委員會之職務事項。
系爭社區規約第18條糾紛之協調程序、第19條違反義務之處置程序則均載明若住戶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明定應遵守事項,應由管理委員會先行制止,制止無效報請轄區公所查明違規事項,以書面制止並限期改善,如不履行,主管機關得依法處以罰鍰。
原告未依照系爭社區規約第18條、第19條規定先與被告協調,不符規約之程序。
且系爭區權人大會亦有諸多瑕疵及違法之處,例如出席之代理人資格不符、出席委託書多處塗改、簽到簿代理人姓名與出席委託書代理人不符或無法辨識或填寫不完整之情形。
本件被告無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情形,原告所提事證與公共安全無關。
且原告主張被告違反系爭社區規約第23條第11款,該款非屬住戶應遵守之義務,原告係單方面擴張管委會之權,損害被告之權利。
本件實係系爭社區現任委員與被告有舊怨,而挾怨報復提起本件訴訟等語,資為抗辯。
並均聲明:㈠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㈡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得心證之理由:經查,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0段00000號4樓(下稱系爭111-0房屋)、同區段111之7號20樓(下稱系爭111-7房屋)均為被告丙○○所有,被告甲○○居住在系爭111-0房屋內,被告丙○○則於系爭2間房屋均有居住事實,此為兩造所不爭執(見本院卷一第260頁至261頁),前情堪信為真。
原告主張被告有附表一、二之行為,且經寄發存證信函促請改善,惟未改善,仍有附表三、四之行為,復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2條第1項第3款、系爭社區規約第19條第2項前段規定,訴請被告強制遷離等節,為被告所否認,並以前詞置辯,是本件爭點為:㈠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是否符合法定程序?㈡被告是否有附表一、二之行為,該行為是否符合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2條第1項第3款及系爭社區規約第19條第2項第3款「其他違反法令或規約情節重大者」之要件?㈢原告主張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2條第1項第3款、系爭社區規約第19條第2項前段規定,強制被告遷離系爭社區之房屋,有無理由?㈠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1.按住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促請其改善,於三個月內仍未改善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訴請法院強制其遷離:三、其他違反法令或規約情節重大者;
住戶有下列各項之情事,管委會應促請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改善,於三個月內仍未改善者,管委會得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訴請法院強制其遷離:(三)其他違反法令或規約,情節重大者。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2條第1項第3款、系爭社區規約第第19條第2項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2.經查,原告於111年2月18日寄發存證信函促請被告改善,被告於111年2月24日收受,此有該存證信函及中華郵政掛號郵件收件回執在卷可參,且為被告所不爭執(見本院卷一第45頁至59頁),應堪信為真。
復原告主張於111年8月6日召開系爭區權人大會,系爭社區總戶數185戶,有區分所有權人143人出席,佔全體區分所有權人人數77.29%,區分所有權比例78.18%,決議通過同意訴請法院強制被告遷離議案等節,業據原告提出系爭區權人大會會議紀錄、出席人員簽到簿、會議出席委託書在卷可查(見本院卷一第81頁至204頁),亦堪認為真。
從而,原告提起本件訴訟,已符合法定程序乙節,應堪認定。
3.至被告抗辯原告未依照系爭社區規約第18條、第19條規定先與被告協調,不符規約之程序等語(見本院卷四第44頁),然參以系爭規約第18條第1項規定:本社區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間發生糾紛時,由管委會邀集雙方當事人進行協調。
細譯其文義,係就區分所有權人間如有糾紛,得由管委會居中進行協調,而非系爭規約第19條提起強制遷離訴訟之先行程序,是被告前開所辯,並不可採。
另被告抗辯系爭區權人大會有諸多瑕疵及違法之處,包括出席之代理人並非區分所有權人,資格不符、出席委託書代理人與委託人關係欄未勾選、出席委託書多處塗改、簽到簿代理人姓名與出席委託書代理人不符或無法辨識或填寫不完整之情形等語(見本院卷二第155頁),惟按「區分所有權人因故無法出席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時,得以書面委託配偶、有行為能力之直系血親、其他區分所有權人或承租人代理出席;
受託人於受託之區分所有權占全部區分所有權五分之一以上者,或以單一區分所有權計算之人數超過區分所有權人數五分之一者,其超過部分不予計算。」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7條第3項定有明文,是代理人之身份僅須符合前開法條規定之身份要件,而非必須具備區分所有權人身份,是被告此部分抗辯,顯有誤解。
又前開法條亦未規定必須在委託書上記載代理人與區分所有權人間之關係,被告未提出具體事證證明前開代理人不符前述之身份要件,亦未舉證證明委託書之內容係屬不實,是被告此部分所辯,自不足採。
另被告抗辯區分所有權人蔡阿添業已於110年死亡,委託柳麗玫出席部分不合法等語(見本院卷二第155頁),此部分之委託確有瑕疵,應扣除該1人,不予計算入系爭區權人大會決議之出席人數,然縱扣除1人,仍有區分所有權人142人出席,不影響系爭區權人大會決議之成立及決議內容之有效性,併此敘明。
㈡被告是否有附表一、二之行為,該行為是否符合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2條第1項第3款及系爭社區規約第19條第2項第3款「其他違反法令或規約情節重大者」之要件?1.按「不做妨害社區良好秩序行為,並支持警衛人員執行相關勤務」、「住戶應遵守其他法令或規約規定事項」。
系爭社區規約第23條第11款、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6條第1項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原告主張被告甲○○為附表一項次1、4部分違反系爭社區規約第23條第11款及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6條第1項第5款之規定等語,惟原告所提事證無法證明被告甲○○於110年4月24日有恐嚇訴外人乙○○及糾集他人騷擾社區安寧之行為,亦無法證明被告甲○○於110年10月2日有竊取系爭社區之電視及點唱機等節,原告雖主張被告甲○○自陳未經管委會同意即拿取KTV設備等語,並以本院111年度訴字第611號民事事件111年8月16日言詞辯論筆錄為證(見本院卷二第39頁至45頁),然參該筆錄之記載,被告甲○○稱住戶在拿取KTV設備前沒有任何規定等語(見本院卷二第43頁),是自無法以被告甲○○於該案之證詞而遽認被告甲○○有「竊取」系爭社區電視及點唱機之行為,前情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偵字第34331號、110年度偵字第45842號認犯罪嫌疑不足不起訴處分在案(見本院卷二第159頁至165頁)。
附表一項次3部分,依原告所提事證,僅能知悉被告甲○○有:「垃圾,那個垃圾廠商有親自過來一趟,就是到今天。
人家是合約上是到月底啦,我是跟你們總幹事講,就直接說我說到今天,也是做到今天而已,不要破壞人家公司名譽。
就是我,就是我辦的」等言論(見本院卷二第23頁),然前開言論前後文不明,甲○○發表言論當時真意究為何亦不明,並無法以此推論被告甲○○確有原告主張附表一項次3「無故要求社區垃圾清運業者不要清運系爭社區之垃圾」之行為。
附表一項次6部分,依原告所提照片及社區大廳監視器畫面截圖,可見確有一男子衣衫不整在系爭社區大廳睡覺,然此是否即與被告甲○○有關,未見原告提出事證說明,自不足採。
附表一項次8、9部分,原告稱毀損、竊盜犯嫌均於偵查中指稱係經被告甲○○指使,然是否得以前開犯嫌之單方面指摘即遽認渠等係受被告甲○○指使而為毀損、竊盜犯行,實有疑義,再者,原告並未提出具體事證以實其說,是此部分自不可採。
附表一項次10部分,原告固提出錄音檔案證明被告甲○○有「有關消防安檢和…機(聽不清楚)的事情。
主要是因為之前你們要來做的時候,那個時候我有跟我哥提過,就是說你們這個修這部分啊,我有跟我哥講,就是說(以下為閩南語)就是說你這部分,就是要留一份給我這樣。」
、「大哥,(以下為閩南語)你若是感覺說有什麼東西,你可以直接打給我哥,可以是直接問他,這個事情我之前就有跟我哥講過,就是你消防這個部分,就是有什麼要修理或是有什麼東西要換的,社區這個報價就是要報我的一份這樣,我是有跟我哥講說要留兩成這樣,對啊,這樣東西之前才會跟你們簽約,讓你們進來這樣,對啊大哥你看一下這部分有什麼疑問,你可以先問我哥看看。」
、「(以下為閩南語)我是這樣跟你講,當時我有跟我哥說,我也有曾經跟你們講,那個消防材料沒有也可以跟我叫,對不。
是不是我有跟你們現場的說,我是這樣講啦,你說2成太多,沒有你看是要怎樣嘛,你說就好嘛,我說都可以,我人是在乎一個感覺而已,對不。
沒有當時我跟那師傅(聽不清楚)也是很好,沒有必要沒事幹直接把他換掉,直接把他合約切掉,那個師傅是我找來的耶。」
等言論,然被告甲○○前開言論所指「留一份」、「留兩成」究竟為何,仍有疑義,亦無法以此言論即逕認被告甲○○有向社區配合廠商行求回扣之行為。
附表一項次11部分,依原告所提檔案名稱「檔案11_編號11_甲○○(錄音檔第48秒)承認他在家點火觸發警報_錄音」之錄音檔,內容確有多人之爭吵聲,惟無影像資料,亦無法知悉說話之人為何人以及具體發生何事,是依原告所提事證,無法證明其主張被告甲○○有附表一項次11之行為為真。
基上,原告此部分主張,應不可採。
2.附表一項次2部分,業據原告提出錄影、錄音畫面及譯文為證(見本院卷一第37頁、本院卷二第21頁至23頁),且為被告不否認,復依原告所提光碟檔案名稱「檔案2-1_編號_02_甲○○丙○○一樓櫃台騷擾住戶楊麗珠及孫子」、「檔案2-2_編號_02甲○○丙○○電梯內阻擋楊麗珠及孫子」之影像畫面顯示被告甲○○、丙○○確與訴外人楊麗珠在系爭社區大廳發生爭執,並曾在楊麗珠搭乘電梯欲出電梯時發生爭執,並有阻止楊麗珠出電梯之行為;
「檔案2-3_編號02_甲○○在住戶楊麗珠門外吼叫_屋內報警01」之影音畫面則顯示楊麗珠在家以電話報警時,被告甲○○在門外稱:我就在樓下等警察來啦,吼,我就在樓下等警察來啦,慢慢報啦,就是撞門大力一點而已,也沒有怎樣(閩南語)等語。
是可認被告甲○○、丙○○前開所為確已破壞系爭社區之秩序,違反系爭社區規約第23條第11款之規定。
附表一項次5部分,依原告所提檔案名稱「檔案5-1_編號05_甲○○大廳揮舞刀械恐嚇_01」、「檔案5-2_編號05_甲○○大廳揮舞刀械恐嚇_02」、「檔案5-3_編號05_甲○○大廳揮舞刀械恐嚇_03」影像畫面顯示被告甲○○確有在系爭社區大廳揮舞、耍玩刀械,客觀上足使人心生恐懼,有害社區秩序,確違反系爭社區規約第23條第11款之規定。
附表一項次7部分,經本院以111年度簡字第1448號判決被告甲○○犯傷害罪確定在案(見本院卷二第47頁至55頁),且為被告甲○○不否認(見本院卷三第16頁),應堪認為真,被告甲○○此部分所為自屬違反刑事法律及違反系爭社區規約第23條第11款。
附表一項次12部分,依原告所提檔案名稱「檔案12-1_0000000」之影像畫面確可見被告甲○○在晚間時間持大聲公在系爭社區樓下發表言論,且有使用大聲公乙情亦為被告甲○○自陳在卷(見本院卷一第268頁),至被告陳宜辯稱使用大聲公均係在白天乙節(見本院卷一第268頁),顯與客觀事證不符,並不足採,是被告甲○○於晚間在系爭社區使用大聲公發表言論乙情確屬妨害社區安寧,有害公共秩序,確違反系爭社區規約第23條第11款之規定。
被告甲○○於系爭社區所為前開數次違反系爭社區規約第23條第11款之行為,持續期間甚長,次數亦屬頻繁,對象復非特定,部分甚已成立刑事犯罪,業已經嚴重妨害系爭社區住戶之居住安寧,顯然情節重大。
確已符合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2條第1項第3款及系爭社區規約第19條第2項第3款規定之「其他違反法令或規約情節重大」,職此,原告此部分之主張,應足採信。
3.復參以原告提出之影音檔案名稱「檔案13_編號1_丙○○以不雅文字辱罵社區管理人員孫曼鈞」影音畫面確見被告丙○○在系爭社區一樓大廳對社區管理人員咆哮稱:「不是,不是沙洨(音譯),不是沙洨(音譯),(以下為閩南語)你的嘴給我安靜,我要給你PO在公司網路,我要直接給你檢舉,…(聽不清楚)王八蛋,你。
(以下為國語)幹,拿人家錢,替人家辦事,幹你娘,我一個月管理費繳多少錢,什麼東西啊你。
王八蛋」等語。
檔案名稱「檔案14_編號2_00000000_丙○○恐嚇保全陳思樺」之影音內容,確見被告丙○○於系爭社區大廳對社區管理人員稱:「我叫你們公司處理,把你換掉,…(聽不清楚),你整天在這邊上班,我也難過,等著瞧」等語。
檔案名稱「檔案15_編號0-00000000000000_丙○○電梯辱罵主委不要臉」之影音內容,被告丙○○確有以不要臉等語辱罵系爭社區先前之主委錢羿淇。
從而,原告主張被告丙○○有為附表二之行為,業據提出錄影光碟畫面為證,堪信為真正,是被告丙○○所為附表二之行為,自已破壞系爭社區秩序,違反系爭社區規約第23條第11款規定,且次數非僅一次,對象復非特定,部分甚有成立刑事犯罪之可能,自已嚴重妨害系爭社區住戶之居住品質,顯然情節重大。
是被告丙○○前開所為確已符合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2條第1項第3款及系爭社區規約第19條第2項第3款規定之「其他違反法令或規約情節重大」,職此,原告此部分之主張,亦足採信。
㈢原告主張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2條第1項第3款、系爭社區規約第19條第2項前段規定,強制被告遷離系爭社區之房屋,有無理由? 1.按人民之財產權固應予保障,但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仍得以法律限制之;
憲法第15條、第23條規定甚明。
住戶違反法令或規約情節重大者,由管理委員會促請其改善,於三個月內仍未改善者,得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訴請法院強制其遷離;
復為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2條第1項第3款所明定,立法意旨乃在住戶嚴重違反法令或規約,致無法維持共同關係,其他區分所有權人得向法院請求該違反者遷離,以維護住戶間之公共安全、社區安寧與集合式住宅之管理,提昇居住品質,此即基於憲法第23條之法律保留原則、比例原則所為必要之限制。
故在適用上,自須審酌其目的正當性、手段必要性、限制妥當性及衡平性等一切情形,俾兼顧該住戶及全體住戶之權益。
而住戶應遵守之事項,違反時應如何處理,系爭社區訂有規約(本院卷一第205至221頁),與上揭法律規範意旨,並無不合,自可作為判斷準據。
2.被告甲○○、丙○○有前揭違反系爭社區規約第23條第11款規定等諸多行為,且持續為之,次數頻繁,對象復非特定,已嚴重妨害系爭社區住戶之居住品質,是被告甲○○、丙○○前開所為確已符合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2條第1項第3款及系爭社區規約第19條第2項第3款規定之「其他違反法令或規約情節重大」之要件,業經本院認定如前。
復經原告於111年2月18日寄發存證信函促請被告改善,被告於111年2月24日收受等情,亦如前述,復被告甲○○、丙○○於收受前開存證信函後,仍持續有附表三、四之妨害系爭社區秩序之行為,顯未改善,是原告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2條第1項第3款、系爭社區規約第19條第2項前段規定訴請被告強制遷離,自屬有據,應予准許。
至被告甲○○抗辯有為附表三之行為係因被告與保全、總幹事互動不善,及係原告擅自擴張管理委員會權利,夥同物業對被告歧視性對待,以及交代保全監視被告家人等語(見本院卷二第151頁至153頁),惟無論兩造間究存有何種糾紛,均無法合理化被告於系爭社區所為附表三、四之破壞秩序、滋擾社區安寧之行為,是被告甲○○前開所辯,自不足採。
3.至被告甲○○聲請傳喚陳思樺、郭志佳、蔡國慶、蔡承恩、劉孟翰、李佑銘,待證事項稱係為證明原告指使監視被告及挑撥、設局等情(見本院卷四第21頁),本院審酌均與本案無關,核無傳喚必要,併此指明。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2條第1項第3款、系爭社區規約第19條第2項前段規定請求被告應自新北市○○區○○路0段00000號4樓、新北市○○區○○路0段00000號20樓建物遷離,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兩造分別陳明願供擔保為准、免假執行之宣告,核與法律規定均無不符,爰分別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予以准許。
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經本院審酌均於判決結果無影響,爰不予逐一論駁,併此敘明。
肆、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4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瑞東
法 官 黃信滿
法 官 謝依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邱雅珍
附表一:被告甲○○部分
項次 原告主張被告甲○○所為之行為 證據資料 被告抗辯 本院之判斷 1 110年4月24日,為恐嚇社區住戶乙○○並要求其拒絕擔任管理委員,糾集眾多黑衣人至社區大廳,騷擾社區安寧。
本院卷一第37頁光碟、本院卷二第19頁至35頁 經新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10年度偵字第34331號不起訴處分在案(見本院卷二第145頁)。
如判決理由三、㈡、1所載。
2 110年5月7日,因社區辦理物業甄選相關事宜,騷擾時任主任委員翁志仁及楊麗珠。
檔案2-1_編號_02_甲○○丙○○一樓櫃台騷擾住戶楊麗珠及孫子、檔案2-2_編號_02甲○○丙○○電梯內阻擋楊麗珠及孫子、檔案2-3_編號02_甲○○在住戶楊麗珠門外吼叫_屋內報警01 如判決理由三、㈡、2所載。
3 110年8月25日,無故要求社區垃圾清運業者運德環保有限公司,不要清運社區垃圾。
如判決理由三、㈡、1所載。
4 110年10月2日,竊取社區所有之電視及點唱機。
(未經管委會同意取走社區財產) 經新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10年度偵字第45842號不起訴處分在案(見本院卷二第145頁)。
如判決理由三、㈡、1所載。
5 110年10月2日,因社區公共事務,於社區大廳揮舞刀械恐嚇管理人員羅生樺。
檔案5-1_編號05_甲○○大廳揮舞刀械恐嚇_01、檔案5-2_編號05_甲○○大廳揮舞刀械恐嚇_02、檔案5-3_編號05_甲○○大廳揮舞刀械恐嚇_03 如判決理由三、㈡、2所載。
6 110年10月2日,擅自同意其友人於衣衫不整情況下於社區大廳沙發區睡覺。
如判決理由三、㈡、1所載。
7 110年10月2日,因未經同意使用社區公共用電問題,傷害區社區管理委員乙○○。
如判決理由三、㈡、2所載。
8 110年10月8日、110年11月8日,為社區配合廠商請領不合社區規定之款項,兩次毀損時任社區主任委員錢羿淇所有之車輛。
與被告二人無關(見本院卷二第147頁)。
如判決理由三、㈡、1所載。
9 110年11月10日,竊取社區所有之對講機分配器。
與被告二人無關(見本院卷二第147頁)。
如判決理由三、㈡、1所載。
10 110年11月29日,向社區配合廠商行求社區工程回扣。
如判決理由三、㈡、1所載。
11 110年12月4日,在家點火觸發警報系統,造成社區恐慌。
如判決理由三、㈡、1所載。
12 110年6月14日、110年10月2日(缺)、110年10月6日、110年10月19日、110年12月4日、110年12月14日、110年12月19日、110年12月23日、110年12月29日、111年1月3日、111年1月5日、111年1月6日、111年2月9日、111年2月18日,播放大聲公擾鄰。
檔案12-1_0000000影像檔、檔案12-2~12-6為錄音檔 是因遭管委會及保全公司歧視對待、打壓,才憤而不平有此作為,系爭社區列為噪音三區(商業住宅區),自早上7點限制不得超過65分貝至晚間10點前不得超過55分貝,被告並無違反(見本院卷二第335頁)。
如判決理由三、㈡、2所載。
附表二:被告丙○○部分
項次 行為 證據資料 被告抗辯 本院之判斷 1 111年1月23日,於討論社區公共事務時,以不雅文字辱罵社區管理人員孫曼鈞。
本院卷一第37頁光碟、本院卷二第35頁至37頁 檔案13_編號1_丙○○以不雅文字辱罵社區管理人員孫曼鈞 如判決理由三、㈡、3所載。
2 111年1月26日,於討論社區公共事務時,恐嚇社區管理人員陳思樺。
檔案14_編號2_00000000_丙○○恐嚇保全陳思樺 如判決理由三、㈡、3所載。
3 111年2月13日,因社區公共事務,以不雅文字辱罵時任社區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錢羿淇。
檔案15_編號0-00000000000000_丙○○電梯辱罵主委不要臉 如判決理由三、㈡、3所載。
附表三:被告甲○○部分(於111年2月24日收到原告存證信函後仍未改善。)
項次 行為 證據資料 被告抗辯 備註 1 111年2月27日,甲○○向保全表示如果保全協助管委會工作,他會讓保全公司每個案場都變成三班制。
本院卷一第79頁光碟、本院卷二第57頁至95頁 被告與保全、總幹事互動不善係因收到管委會存證信函,該存證信函指被告丙○○恐嚇陳思樺及總幹事。
原告擅自擴張委員權利,夥同物業對被告歧視性對待,以及交代保全監視被告家人(見本院卷二第151頁至153頁) 檔案2,2分00秒以下譯文;
甲○○:你要讓他了解要知道是什麼事很嚴重,(以下為閩南語)要跟我們公司老闆講,既然你們敢幫管委會來針對我,儘管出手沒關係。
跟他們講我會針對你們全公司,您們公司案場在哪裡我都知道,全部都要變成3班制,沒有人可以吃的消啦。
2 111年3月8日,甲○○滋擾保全人員,並對管理人員表示如右列譯文所示之言論。
原告所提資料無法證明被告有強行進入資料室(見本院卷二第153頁)。
檔案4,7分24秒至8分00秒譯文: 甲○○:那我現在跟你講,我現在就要去那個資料庫,鑰匙有沒有在你那裏? 社區人員:沒有。
甲○○:為什麼不在你那裏?那要你做什麼?鑰匙在誰那裏? 社區人員:…(聽不清楚) 甲○○:你確定?你們不讓我進去,我就先告你們妨礙自由。
千萬不要這樣,(以下為閩南語)看我,不要這樣(意指要求不要管理人員以聳肩回應)。
檔案4,9分30秒至10分00秒譯文: 甲○○:你知道…(聽不清楚),你知不知道,你知道,國語聽得懂?在外面的時候我要弄你,聽得懂。
總幹事…(聽不清楚)。
管委會絕對不讓你開。
3 111年3月12日,保全人員規勸甲○○不要擅闖管理室,甲○○不服保全人員規勸。
同項次一。
檔案5,5分58秒以下譯文: 甲○○:那個趕快拆下來啦(意指畫面中非經同意不得進管理室之標識),那個,(以下為閩南語)收起來啦。
社區人員:沒有啊,本來就是啊,禁止進入啊。
甲○○:(以下為閩南語)趕快收起來啦。
社區人員:不用啊,這是正常的啊,這是正常的啊。
。
甲○○:這是正常的? 社區人員:對。
因為你只要進去了,我們就可以懷疑說就是你到底有沒有拿到包裹,因為我們都不會進去看,我們要管理的就是包裹。
甲○○:(以下為閩南語)你人陪我進去這樣是OK,但你不能把我禁止,你現在說這話,你說你說,你現在講,我現在聽你講(拿出手機錄音)。
社區人員:因為說現在不能進去這(被甲○○打斷)。
甲○○:(以下為閩南語)你不歡喜,我也很不爽。
我現在走進去,你陪同我就好啦,你陪同我進去。
我可不可以進去。
我可以進去嗎?我問你,我可以進去嗎?我可以進去嗎? 社區人員:我為什麼要繼續講,你要看就看上面的字 甲○○:(以下為閩南語)現在這是我家的土地欸,對啊,我也沒有要進去,你剛怎麼跟我講,我進去你就可以懷疑我什麼? 社區人員:我說的是包裹只要缺失,我們就要負起責任。
甲○○:(以下為閩南語)對對對,你剛跟我講的意思不是這樣欸? 社區人員:我的意思是這個。
甲○○:(以下為閩南語)對啊,算了,跟您們這鄉下人,我跟妳們講啦,我不是要為難你們,這個趕快給我拆下來,你聽的懂我的意思嗎?這個我都可以告兩條啦,我是查過,我是敢告啦,我也不是沒代沒誌就告人。
我是為你們好,不是說我硬要進去。
我現在也沒有要進去啊,你現在跟我說這個,我聽了怎麼會高興。
對不對,我是為你們好,沒有我馬上就。
您們馬上給我拆下來。
4 111年3月19日,臨時區分所有權人大會,甲○○拿大聲公喧嘩,擾亂開會秩序。
檔案六錄影畫面。
畫面3分41秒以下,顯示被告甲○○拿大聲公發表言論,至7分07秒經制止始停止。
5 111年3月22日21點50分許,甲○○於大廳表示要將媒體採訪內容製作成感謝狀,寄到主任委員等3位委員之工作場所,並表示會讓社區房價下降等語。
同項次一。
檔案8,影片20秒以下譯文: 甲○○:因為我們光明正大,有什麼就做什麼,現在什麼都不想,只想把這個社區給搞到房價,欸,整個往下(以雙手手勢往下)。
社區人員:掉下來? 甲○○:欸~這樣子我心情就很爽,有一種…(聽不清楚)心情的FEEL,看是你沒你們這樣煽動住戶惡鄰條款比較快,還是我比較快。
周桂如,(以下為閩南語)你的…(聽不清楚)比較多啦,我的…(聽不清楚)沒你多啦,我只有…(聽不清楚)公司而已,你沒有啊,幹你娘欸,七、八十個,還有人跳樓欸,你娘勒,不要搬厝欸,不要搬厝,不要搬,周桂如,不要搬啦,你造的孽太多了。
阿於知慶,你這個幫兇,錢錢你這個憨仔,你們三個就一起,欸,對不對,這個消息出來一但之後,放心,你們上班的地方我都會各發一份感謝函到那邊。
感謝。
我這樣有算恐嚇嗎? 社區人員:不算,你說要發感謝狀給他而已啊。
甲○○:對啊,不算啦。
感謝狀,附一份報紙。
讓人家知道說這個社區,有這些人,房價越來越上漲,的相反。
因為你要趕我走,所以我就要趕快的保護自己。
6 111年3月29日,甲○○於社區委員信箱貼恐嚇信件,滋擾社區委員。
檔案11-1~11-5照片。
7 111年4月1日,甲○○於社區後哨與保全郭志佳發生肢體衝突。
檔案12,2分15秒,監視器畫面顯示甲○○將保全郭志佳拉出警衛哨所,並有肢體衝突。
5分46秒以下,監視器畫面顯示二人仍持續肢體衝突。
8 111年4月8日,甲○○與2名社區外人士,稱社區帳戶為詐騙帳戶,致使社區名下帳戶遭凍結無法正常使用。
111年4月16日,甲○○與2名社區外人士,再次稱社區帳戶為詐騙帳戶,致使社區遠東銀行帳戶遭凍結無法正常收入支出 被告係行使權利向秘書了解管理費繳交帳號(見本院卷二第147頁)。
本院卷二第107頁至117頁:社區人員回報甲○○告知社區帳戶遭凍結之通訊軟體LINE截圖、甲○○翻拍第2次遭凍結之社區帳戶封面錄影畫面截圖、相關報案資料及原告申請解除帳戶警示資料。
9 111年4月24日疫情期間,甲○○因不滿社區大廳張貼禁止飲食規範,於社區大廳向管理人員表示要在社區大廳飲食。
檔案15譯文: 甲○○:(以下為閩南語)明天開是我開始在這邊(按:大廳)吃飯,你們若是有規定,我配合沒關係。
明天…(聽不清楚)。
社區人員:不是,是因為疫情。
甲○○:(以下為閩南語)你不要跟我說這,我剛吃完,你就給我貼這個,我知道這不是針對誰? 10 111年5月24日,甲○○於大廳以右列譯文言論滋擾保全。
同項次一。
檔案16,13秒以下譯文: 甲○○:(以下為閩南語)來,這個黃淑君,要選議員的,你跟他講我的壞話喔。
社區人員:(以下為閩南語)沒有啊。
你何時聽到的。
…(2分30秒以下) 社區人員:你很可愛欸,2月19號我又還沒來。
甲○○:對啊,來,2月19號,來,你把她唸出來嘛,你把她唸出來嘛。
社區人員:不是嘛,我沒有經手,2月19號我又還沒有來。
11 111年5月27日,甲○○於大廳未經同意拍攝、滋擾社區總幹事。
同項次一。
檔案17,3分5秒以下譯文: 甲○○:(以下為閩南語)這你家喔,總幹事,我問你這你家喔,這是你家嗎?你權狀拿給我看一下好嗎?你權狀拿給我看一下好嗎?管委會的權力有大到公設要怎麼使用有嗎?36條有看過沒有?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6條有看過沒有? 12 111年5月27日,甲○○於大廳以右列譯文內容之言論滋擾社區總幹事。
同項次一。
檔案18譯文: 甲○○:(以下為閩南語)來,我幫你約好了,約去你們公司對質。
社區人員:(以下為閩南語)我就不要去。
你叫他去公司講,叫他去跟老闆講。
甲○○:(以下為閩南語)不要那麼囂張啦。
拜託一下,叫保全監視住戶。
社區人員:不是我說的。
甲○○:那是誰說的。
社區人員:不知道。
甲○○:你什麼都不知道還來這邊做總幹事。
社區人員:我真的不知道。
甲○○:(以下為閩南語)倒底是在囂張什麼啦。
社區人員:我只是講事實。
甲○○:(以下為閩南語)沒關係,你剛不是說要約去你們公司對質?你不敢喔? 社區人員:我幹嘛要去 甲○○:不是,你叫人家過來,人家幹嘛就要過來。
去公司講就好了啊。
社區人員:不是,是這樣子的。
甲○○:你不是要他過來講。
社區人員:是這個社區的事情啊。
我剛有請示公司,公司說他已經是離職員工,我們管不了他。
公司沒有這個意願處理他的事情。
甲○○:這是處理你的事情,他的什麼事? 13 111年6月21日,甲○○在社區大廳發表右列譯文之言論。
同項次一。
檔案20,20分02秒以下譯文: 甲○○:(以下為閩南語)我是對你比較抱歉啦,我是真的對你抱歉啦,我說真的啦。
有一條委員的擔任資格,就是特別為我去修改的,就是犯殺人或犯罪組織,就是我。
懂我意思嗎?了解嗎?我的想法是你們都是一般人,今天就是,總幹事他們有在嘛,我叫他們打?我樓上有刀子欸,有一隻這麼長的欸(見下圖,影片20分45秒),還有藍波刀欸、還有開山刀欸,還有強棟(音譯,意義不明)欸,我有需要叫兩個小弟打?沒需要嘛。
你們聽的懂嗎?了解我意思嗎? 14 111年6月27日12時39分許,甲○○於大廳以未經社區總幹事同意即拍攝之方式滋擾總幹事,並辱罵其為「老女人」。
同日12時55分,甲○○於大廳大聲滋擾社區總幹事,並表示其來社區混薪水,又以未經社區總幹事同意即拍攝之方式,滋擾總幹事。
同項次一。
檔案21,55秒以下譯文: 甲○○:(以下為閩南語)我只是拍照上傳,你們都把我們全家拍照上傳,還肖像權,我也不會拿你照片幹什麼啊,你這個「老查某」,是在,還怕人拍照。
檔案23,1分35秒以下譯文: 甲○○:(以下為閩南語)打人是不對,那你把人監視就對喔? 社區人員:監視不是我講的。
甲○○:(以下為閩南語)所以那個人是不是應該打。
社區人員:(以下為閩南語)我不知道,那是你跟他的事情,跟我沒關係。
甲○○:(以下為閩南語)你是在講什麼啦,幹,跟你這種人講道理,實在是很好笑。
來,你上媒體說砸車,還有凍結帳戶,請問一下你有沒有證據啊。
社區人員:這是媒體說的話,這不是我說的。
甲○○:NO,那一定是你提供資訊出去的,媒體怎麼會沒事講這些東西,這些我都有資料啊。
因為只有看到你上媒體,那誰說的。
你什麼都不知道,那你還在這裡做事。
你東也不知道、西也不知道,你在這裡幹嘛。
看不懂你在這裡幹嘛。
你是來這裡混薪水的嗎? 15 111年6月30日,甲○○在大廳發表右列譯文內容之言論。
同項次一。
檔案24,20秒以下譯文: 甲○○:你跟總幹事說,錢羿淇他們之前說公設的事情要告我們第7屆委員背信對不對,你請他趕快告。
請他轉告她趕快告,這樣子我才方便把前面的主委全部都拉下來。
社區人員:好。
16 111年6月30日,甲○○在大廳對保全陳思樺表示若其提告,地檢署文件會有地址身分證號碼等等個人資料,他都可以找到人等語。
檔案25,40秒以下譯文: 甲○○:思樺你看,這是周桂如找兄弟來打我這個曾天福你看他的地址。
你有沒有看他的住址,清清楚楚,有沒有。
這個是不起訴的部分,假如我譬如說現在我告你,假設是我告你,住址是不是都清清楚楚的,你們都不知道。
陳思樺:(點頭) 甲○○:所以我還是要告訴你一件事,為什麼我會一直強調,今天不管是我對你、志佳作那些動作,還是說怎麼樣。
我還是強調說是你們自由意識下,今天不管是您們先錯,我動手,動手是最不對的啦。
先錯,我動手,還是說怎麼樣,你們今天是自由意識下這件事情你們知道(按:處分書有地址)。
…你有看到這個曾天福沒有(提示處分書),住址清清楚楚,判決書下來會包括身分證字號,通通都會有。
檔案25,2分以下譯文: 甲○○:(以下為閩南語)有沒有,身分證字號、出生年月日、住家,這個是住址,這個是戶籍地、跟現居地,聽得懂我意思嗎?他寄單子要寄有的住址今天一定是法院問你說寄是要寄哪裡?一定是寄現居地嘛。
陳思樺:對啊 甲○○:所以,所以我才問說是不是你們自由意志下,如果不是,如果不是,不要做。
我會給妳們滿意的交代,因為今天你們年紀都比我小,而且你們是保全。
…(聽不清楚),你也跟志佳講千萬不要這(指處分書,見下圖),給我們這種兄弟人知道,對你們沒好處啦。
你了解嗎? 17 111年3月10日、111年3月11日、111年3月16日,甲○○多次在社區使用大聲公發表言論。
檔案26-1.1~26-3.4 18 112年3月22日以通訊軟體LINE管委會社區群組留言「…要有心理準備習慣一下女子監獄裡的規矩,到時候再交代裡面的”親友”照顧錢羿淇主委」等語 本院卷二第17頁訊息截圖。
附表四:被告丙○○部分(於111年2月24日收到原告存證信函後仍 未改善)
項次 行為 證據資料 被告抗辯 備註 1 111年3月9日,丙○○發表右列譯文內容之言論。
本院卷一第79頁光碟、本院卷二第95頁至105頁 檔案27,10秒以下譯文: 丙○○:欸,總幹事…(聽不清楚),難道你拿人錢,就是要說謊嗎? 檔案27,40秒以下譯文: 丙○○:你就是拿人家錢,替人家說謊。
2 111年3月19日,臨時區分所有權人大會,丙○○擾亂開會秩序。
檔案28,20秒以下畫面。
3 111年3月25日,丙○○在大廳稱保全為「抓耙仔」(閩南語),滋擾社區安寧。
檔案29,40秒以下譯文: 丙○○:(以下為閩南語)你是協理喔,這是你的部屬喔,跟你的部屬說不要做主委的「抓耙仔」。
4 111年4月1日,丙○○在大廳向保全陳思樺表示「你是在監視沙小,做人狗腿」等語。
檔案30,5秒以下譯文: 丙○○:(以下為閩南語)你剛才是在那邊監視殺洨,我只是跟人在講話,你沒空就沒空,這樣看我幹什麼。
你是在監視殺洨,你是在監視什麼,你是在監視殺洨,你什麼意思,你是在監視殺洨,你要做人狗腿,你要做錢錢的狗腿喔。
5 111年4月30日,丙○○於大廳辱罵櫃台保全劉孟翰為狗、王八蛋。
檔案32,影片24秒以下譯文: 丙○○:(以下為閩南語)欸,聽說你人不要做,要做狗是不是。
(影片48秒處罵王八蛋) 6 111年5月9日,丙○○於大廳滋擾保全劉孟翰。
檔案33 7 111年5月25日,丙○○於大廳以右列譯文之不雅字眼辱罵社區總幹事。
檔案34,45秒、1分09秒、4分38秒譯文: (影片45秒) 丙○○:他媽的,你跟我兒子說我沒繳管理費。
(影片1分09秒) 丙○○:王八蛋。
(4分38秒) 丙○○:沒繳管理費,他媽的。
8 111年7月7日,丙○○在大廳以三字經辱罵保全郭佳旃。
檔案35,10秒以下譯文: 丙○○:(以下為閩南語)你是在那邊監視殺洨,你是在那邊監視殺洨,幹你老爸,志佳怎樣,要換你就是了。
社區人員:你現在是罵我老爸? 丙○○:那又怎樣。
9 111年7月8日,丙○○於大廳以三字經辱罵保全劉孟翰。
檔案36,20秒以下譯文: 社區人員:我不知道說,是在等人的啊。
丙○○:(以下為閩南語)要你們幹什麼,是在等人還是幹嘛,你不去關心一下,幹你娘,你不用關心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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