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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850號
原 告 林士傑
訴訟代理人 黃怡婷律師
被 告 李晏寧
訴訟代理人 謝良駿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10月20日上午11時25分在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慧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翊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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