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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901號
上 訴 人 宋政隆
宋政瑋
宋宜樺
被 上訴人 宋春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價額為新臺幣(下同)4,101,11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2,53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幽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李淑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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