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3003號
原 告 蔡劻冀
被 告 益昕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石益守
訴訟代理人 林威伯律師
複代理人 李詩涵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2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蔡劻翼」之記載,應更正為「蔡劻冀」。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囿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董怡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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