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11,訴,3069,2023092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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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306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王博民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林雅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7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12年8月8日裁定,命上訴人於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8,925元,該裁定已於同年月14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惟上訴人逾期迄未繳納,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紙、答詢表2紙在卷可憑,依上開說明,其本件上訴並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高文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廖美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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