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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3150號
原 告 錫安包裝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育鋒
住○○市○○區○○○路0段0000號00 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尚敏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974,57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6,0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且未據按被上訴人人數提出上訴聲明狀繕本。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李依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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