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3166號
原 告 林柏棟
參 加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官小琪
被 告 林秋蓉
林萍慧
林憲宏
林憲聖
邱哲寅
李林綾
李林信
林桂蘭
林銘煌
林峯立
林宣伶
林淑婉
林宜蓁即林淑女
林淑琴
林裕川
林裕豐
林妙令
林映玲
林心怡
曾繁明
林曾麗雲
劉原宗(兼劉守義之承受訴訟人)
劉錦宗(兼劉守義之承受訴訟人)
劉碧瑜(兼劉守義之承受訴訟人)
曾瑞琪
曾珮琦
林倩芬
陳玉霖
林鄧碧麗
詹秀美
廖秋惠
劉玉美
曾祥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2月19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西側大樓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4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婉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許宸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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