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11,訴,3180,202309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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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318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櫂宇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鄭牧甫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11年度訴字第3180號查閱帳簿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另併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之規定提出上訴理由狀,並附繕本到院,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囿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董怡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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