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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訴字第395號
原 告 王舜弘
兼
訴訟代理人 王文正
被 告 宏國學府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嫦娥
被 告 高瑋群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育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修復漏水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2日所為判決有脫漏,茲補充判決如下:
主 文
本判決第一、二項得假執行。
但被告宏國學府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如以新臺幣貳拾伍萬元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
又法院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而未為宣告,或忽視假執行或免為假執行之聲請者,準用第233條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第394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111年度訴字第395號修復漏水等事件,於民國112年6月2日宣示判決,主文第一、二項因所命被告宏國學府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給付之金額未逾新臺幣5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5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但本院前揭判決漏未判決假執行,爰依法補充判決如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第394條、第389條第1項第5款、第39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莊佩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李瑞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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