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11,訴,60,20240102,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6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柯雅鳳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玉璽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林淑麗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黃俊諺

黃鼎鈞

許妍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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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確認規約無效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9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75,00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毛崑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童淑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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