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選字第4號
上 訴 人 葉鴻真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佳鴻間請求當選無效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係屬非財產權涉訟事件,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2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500元。
茲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2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3 日
選舉法庭 審判長法 官 賴彥魁
法 官 劉以全
法 官 楊千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劉雅文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