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選字第6號
上 訴 人 吳昌賢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福勝間因本院111年度選字第6號當選無效事件,上訴人不服原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係屬非財產權涉訟案件,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2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伍佰元,爰依法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 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高文淵
法 官 連士綱
法 官 黃乃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陳睿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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