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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勞訴字第23號
原 告 板信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永倫
訴訟代理人 張以彤律師
被 告 張金庭
林世明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吳光陸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年○月○○日下午二時,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楊千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劉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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