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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家財訴字第1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陳寶如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楊承緒間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2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
查本件係因財產權而起訴,第二審訴訟標的價額以上訴人聲明不服之範圍即新臺幣(下同)820萬元定之,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萬3,270元。
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1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王 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吳昌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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