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103號
上 訴 人 許瓊文
李春員
歐珮于
林陳月娥
蕭美金
蘇寶棻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廖怡慇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上訴人上訴第二審之訴訟標的價額分別核定為如附表所示,上訴人許瓊文、李春員及歐珮于、林陳月娥、蕭美金、蘇寶棻,應依序徵收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7,588元、54,069元、70,255元、84,363元、106,63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千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劉雅文
附表:
編號 上訴人 每平方公尺土地公告現值(新臺幣/元) 新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面積(平方公尺) 新北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面積(平方公尺) 新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面積(平方公尺) 總面積 (平方公尺) 訴訟標的價額(新臺幣/元) 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元) 備註 1 許瓊文 136,000 100 259 359 37,082,667 507,588 被上訴人就新北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為全部,就新北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為2/3 2 李春員/歐珮于 136,000 4 22 26 3,536,000 54,069 3 林陳月娥 136,000 12 22 34 4,624,000 70,255 4 蕭美金 136,000 20 21 41 5,576,000 84,363 5 蘇寶棻 136,000 30 22 52 7,072,000 106,6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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