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12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鼎游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彩惠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頂好手套廠即劉柏廷
訴訟代理人 林文凱律師
游佩潔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返還訂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126,0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92,5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毛崑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李瓊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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