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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152號
原 告 廣東奔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尹育航
訴訟代理人 陳彥任律師
複代理人 彭敬庭律師
被 告 鑫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鑫賢
訴訟代理人 洪士傑律師
複代理人 楊馥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000年00月00日下午4時3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慧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翊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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