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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16號
上 訴 人 許靜美
徐聰安
被 上訴人 青城有限公司
特別代理人 劉邦繡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上訴人上訴第二審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9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86,2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傅紫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羅婉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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