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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168號
原 告 李健美
訴訟代理人 黃柏嘉律師
王秉信律師
被 告 吳郁儒
臺灣屈臣氏個人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BLAKEMORE SCOTT JOHN(中文名柏善勤)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王詩瑋律師
官翰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月○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乃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睿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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