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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236號
原 告 李慧
焦素羚
李素貞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月雪律師
江鶴鵬律師
被 告 林毓添
訴訟代理人 趙子翔律師
被 告 李妤蓁(原名李宜蓁)
蕭慧瑜(原名蕭圓繻)
楊秉達(原名楊耀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本院刑事庭一一二年度易字第一四七七號案件刑事訴訟程序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3條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以被告背信為由,依據侵權行為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
因被告涉嫌犯背信罪嫌等行為,現由本院刑事庭112年度易字第1477號審理中,而被告所涉前開犯罪嫌疑之認定,確與本件民事訴訟相關。
從而,本院認於本院刑事庭112年度易字第1477號案件之刑事訴訟程序終結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雅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廖宇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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